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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月明被迫害死 家人依法投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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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伊春市金山屯区法轮功学员秦月明于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被佳木斯监狱迫害致死。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在秦月明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被允许看了秦月明的遗体,家属发现秦月明的表情非常痛苦,嘴唇青紫,翻身时从其嘴和鼻子里流出很多血,身体除了前胸外,颈部、背部、腰部和两腿都呈黑紫色,还有一道道的伤痕。秦月明的家人在三月二十六日向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提起控告后,又于四月二十日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投诉市合江地区检察院不作为、涉嫌官官相护的投诉反映信。与此同时,秦月明家人四月十九日向佳木斯监狱递交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


秦月明生前照片

秦月明被打伤的遗体

三月二十六日,秦月明的家人依法向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提起控告,对佳木斯监狱涉嫌犯罪和负有责任的警察提出控告。秦月明的家人在递交控告书后,几乎每个工作日都到合江检察院询问何时立案,但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接到控告书后,始终未对投诉人的控告给予审查立案。

在等待立案的过程中,秦月明的家人多次来到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找检察长唐加振,希望检察机关能履行职责,查明受害人的真实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追查。可是唐加振却扮演了“调解员”的角色,试图让家属和监狱私了,以掩盖事实真相。由于秦月明的家人坚持依法走相应的法律程序,唐加振见“调解”不成,便不再遮掩,直接告诉家属已调查过,监狱方没有虐待事实,公开掩盖真相。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到佳木斯市检察院控申科投诉合江检察院不作为等违法行为。控申科一隋姓工作人员在与合江检察院私下协商好了对策后,对家属的态度非常蛮横无理,当家属问及姓名并指出要控告他时,他的态度才有所收敛。最后他同意收下投诉反映信上交给领导,但拒绝出具书面的签收证明。

秦月明的家人在佳木斯监狱递交《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的过程中,所有接触的警察都是非常仔细的在看《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对申请书里的每一句话都字斟句酌、小心翼翼的在看,但都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都不敢接《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直到秦月明的家人经过多方与监狱长叶枫电话沟通,狱政科的人才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接收了该法律文书,但未出具加盖佳木斯监狱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投诉反映信:

投诉人:王秀青,被害人妻子,女,年龄,49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绪文,被害人父亲,男,年龄,68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付茂梅,被害人母亲,女,年龄,68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荣倩,被害人女儿,女,年龄,22岁,黑龙江伊春金山屯;
秦海龙,被害人女儿,女,年龄,20岁,黑龙江伊春金山屯;
秦月兴,被害人弟弟,男,年龄,45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凤芹,被害人妹妹,女,年龄,42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凤红,被害人妹妹,女,年龄,36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绪奎,被害人叔叔,男,年龄,59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绪武,被害人叔叔,男,年龄,65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被投诉人: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投诉请求:

请求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责令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害人秦月明极度可疑死亡案件,依法追究于义枫、申庆新、徐亮、杜岩、刘淼森等涉嫌渎职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职务犯罪行为和故意杀人罪,还投诉人等家人以公道,以天理!

事实与理由:

该案的案情介绍:2011年2月26日20:00时左右,投诉人王秀青接到佳木斯监狱集训队副教导员申庆新的电话,该警员声称,秦月明已于当日18:00时左右因病去世。投诉人王秀青、秦荣倩、秦海龙等人在2月27日赶到佳木斯监狱,佳木斯监狱集训队副指导员申庆新、于义枫代表佳木斯监狱接待了秦月明家人并作出“解释”。

投诉人早在2010年3月最后一次探监时,看到秦月明身体很正常,并关心的询问秦月明的身体状况,他也说身体很好,什么毛病也没有。

据狱警管理人员于义枫、申庆新、李洪讲,2011年2月21日秦月明被关进佳木斯监狱集训队之前,身体也一直很好。

2月27日下午,在投诉人的强烈要求下,佳木斯监狱允许亲属看了秦月明的遗体。
从被投诉人佳木斯监狱的表现以及秦月明的尸体状况等方面分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极度可疑,根本不似狱方称的因病猝死,详细理由如下:

一、死亡时间无法确定

从监狱提供的小片段监控录像来看,秦月明在整个抢救过程中没有任何有生命的迹象。录像显示,犯人背着秦月明去诊室,秦月明的脚耷拉着,身体没有痛苦的任何反映。

二、狱方在秦月明“发病”期间“抢救”不及时,既没有“抢”的行为表现,也没有“救”人的医生和设备

从监狱提供的小片段监控录像来看,在抢救秦月明的过程中,没有专业的医生,没有任何医疗设备。现场警察的表现是披着大衣,两手抄兜,来回走了几回,没有任何焦急的神态。现场的犯人也是背着手,在指定的位置站立。以常理来看,一个人在目睹他人发生生命危险时,表情应该是有些担忧或着急的。作为监管方,监狱对被监管人在监管期间的生命健康状况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发生如此大事,警察和犯人竟然表现得如此平静,分明只能是这些人知道秦月明已经死亡。

三、狱方谎称录像被冲没而拒不提供,且无任何解释,欲掩还露

亲属2月27日第一次去监狱的时候,要求看2月21日开始到秦月明死亡在集训队这一段时间的录像,集训队队长于义枫当场表示同意,但奇怪的是,却要求家属两个人两个人的看。当家属看了秦月明的尸体,对死亡原因提出疑问,再要求看录像时,于义枫称他没有权利,要请示领导,且只能提供从发病到死亡之时的录像。投诉人当即问到:“这发病前边的录像将来会不会弄没?”于义枫回答说:“谁也不敢弄没!”控告人3月3日去监狱时,再次要求看被害人从发病到死亡之时的录像,狱政科科长刘西林说,按照要求不允许。投诉人于3月11日再去监狱要求看录像时,狱政科崔科长、申庆新又说录像给冲没了。

依据有关监狱的管理法规,监控录像应当被妥善保存相当长一段时间,尤其是面对人命关天的大事,谁敢如此严重的失职?! 录像是真的没了,还是要掩盖事实真相藏起来了?!

四、由常识可知,种种与病因怪异难符的尸体痕迹,及被有意处理过的尸痕,确似已经说出了秦月明的死亡真相

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佳木斯监狱才允许他们看了秦月明的遗体。被害人保留着非常痛苦的表情,嘴唇青紫,翻身时从其嘴和鼻子里流出很多血,身体除了前胸外,颈部、背部、腰部和两腿都呈黑紫色,还有一道道的青紫伤痕。当家人质问其中的原因时,狱警说身上黑紫色的道道瘀伤是尸斑,嘴和鼻子里流出的血是倒控出来的等等。继续追问时,他们就说:“你们若有异议,就去找检察院吧。”家人要给秦月明的遗体照相,陪同的狱警以监狱有内部规定为借口,坚决不允许。

3月3日,投诉人再次赶去监狱看秦月明的遗体时,发现带血的床单被换掉了,背部和腿的黑紫色也有被处理过的痕迹。

监狱通知家属时说秦月明是因病死亡,从医学角度看,因病死亡身体不会有大面积的伤痕。而且监狱方拒绝了家人再次看秦月明尸体的要求。家人后来还了解到,从2月21日开始,佳木斯监狱建立起严管队,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多人被打,半个月之内另有二人相继死亡。所以家人更有理由怀疑秦月明的死因。何况在此之前秦月明的身体很健康,没有任何有病的迹象,或医院检查有病的记录。

五、投诉人一直要求狱方提供关于秦月明死亡的书面说明,狱方却蛮横的拒绝出示任何书面的法律文件

狱方声称不会给家属出具任何带有狱方印戳或签字的书面说明,理由是狱方有内部规定。当亲属问他们到底是依据哪条哪款规定时,狱政科科长刘西波(警号尾数为6332)竟说控告人没有资格知道。

而且,自投诉人到佳木斯后,监狱警察动用各种手段威胁、恐吓、跟踪亲属。如果监狱真想证明秦月明系因病死亡,只要拿出当时的监控录像,让家人细察尸体,堂堂正正的请法医做鉴定即可,何必如此大费周章呢?!

六、2月27日狱方的解释被当班干警戳破,更令人难以置信

狱方集训队申庆新代表狱方对投诉人解释说,2月26日17:30时集训队的干事李洪在巡廊时,讲到秦月明说自己难受,要求明天上医院拍拍片子,当天晚上也没吃东西;17:50时感觉难受、 胸闷,出现抽搐状态;17:55时医生检查已没了心跳和呼吸,猝死;18:30时宣布死亡。而当投诉人见到当班干警李洪时,他坚决否定了秦月明要求拍片子之类的说法。李洪告知投诉人,他巡廊时秦月明只说了四个字:有点累停(音)。

对于该案整个上述案情,投诉人对秦月明的死亡原因提出合法质疑,曾于2011年3月26日书面请求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于义枫、申庆新、徐亮、杜岩、刘淼森等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和故意杀人罪,并书面上报给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及黑龙江省各级领导机关,依据刑法第248条和第397条规定对佳木斯监狱涉嫌犯罪和负有责任的警察提出控告,但时至今日,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未对投诉人的控告给予审查立案,据该检察分院某位领导人谈话的意思:其一,是不给投诉人立案通知书,只给投诉人口头答复不予立案;其二,是要投诉人自己去委托鉴定部门对秦月明的死因进行司法鉴定。该位领导人的态度直接决定了法律能否最终得到正确履行实施的严格执法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该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同时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从上述办案规则不难看出: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该领导代表该院的所作所为根本未按照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和办案,而实际上存有官官相护的嫌疑,这本身就是对一个死因不明的中国公民生命权的漠视,也是对法律所赋予其自身法定职责的未依法践行,敬请各级监督领导机关依法监督纠正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的不作为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履行其法定的立案侦查职责,为受害人查明案情,不使犯罪嫌疑人人为地得到放纵,为投诉人一家人主持正义,保护申诉人一家人的冤情能得以昭雪!!!

请贵省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此致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投诉人:
秦绪文
付茂梅
王秀青
秦月兴
秦凤芹
秦凤红
秦荣倩
秦海龙
秦绪武
秦绪奎
2011年4月19日

本投诉反映信副本多份提交相关部门:
国务院、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政法委、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佳木斯市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各级公检法司部门、佳木斯监狱、佳木斯市政府、佳木斯人大、政协。

佳木斯市合江检察院 检察长 唐加振
手机:13845463333 电话:0454-8620059(办) 8321555(宅)

佳木斯市检察院电话简表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李启凡 8620001
姚绪庆 8620005 13945451777
盛美军 8620006 13604541555
古小平 8620002
付军 8620009
赵维科 8620008
张伟民 8620003
王荣辉 8620222 13845457999
李宁 8620017
王岩 8620017 13803652911
麻利壮 8288238 15331871111
孙朝晖 8620016 13836643456
陈旭 8620018
姜丽波 8620018 13836668565
付钊 8288256 13019766561
刘海鹏 8288256 13704866357
许春江 8620020 13845402280
宋云龙 8288239 13946409888
潘明祥 8620021 13504698485
谭景春 8620011 13803677222
钟声 8620067 13904548393
皮国华 8288231 13069767876
崔志舒 8620013 13234545678
关孟华 8620014 15804546161
张岩 8620014 13019766444
吴锐利 8620026 13845453939
张健为 8620027 13009766644
彭智煜 8620087 13945466833
李艳华 8620027 13945451801
孙德双 8620027 13384545209
谭晶 8620027 15331875881
李欣遥 8620087 13603698551
汝兴国 8620087 13803655555
王宁 8288223 13359761255
杨绪光 8288223 13945488222
姜山 8620028 13845476666
刘占民 8288288 13836621666
李东武 8288230 13946428099
王猛 8288230 13945455955
李昕禹 8288227 13846139789
吴连超 8288228 13945482928
蒋雪冰 8288226 13796358777
郝可歆 8620030 13351668555
刘冰 8288225 13351341666
孙杨 8620030 13846196296
李承霖 8288225 13614691717
吕剑寒 8288228 13019762110
斗超 8288229 13704540199
褚衍俊 8620029 13555591918
腾宝林 8288229 13604549188
李冬梅 8620039 13903682222
齐志 8620037 13604867666
姚强 8288213 13946458333
杨志刚 8620040 13945450366
纪宝森 8288208 13845416656
刘治文 8288208 13504698456
李雪丹 8620038 13946451000
田仁伟 8288215 13846160000
刘海超 8288215 13946472888
王涛 8288215 13603691777
周日 8620079 13803658166
田春林 8288209 13704548999
耿成勇 8620033 13846154999
卢丙海 8620032 13349445678
王树奎 8288214 13846156333
车卫星 8620034 13803658058
张天瑞 8288212 13945497848
王宝义 8288212 13504698606
韩硕 8288212 15145432888
于平 8620035 13604863222
佟关峰 8288210 13846174577
王淑华 8288210 13836663833
董仲申 8288210 15046453333
边河 8620075 13846184444
赵佳民 8288216 13945473136
霍德民 8288216 13704699999
蒋莲影 8288216 13846184035
王利 8288216 15945435777
许有昌 8288222 13945434567
王常利 8620080 13903682777
李伯祥 8620042 13945480888
邱峰 8620069 13945493333
张哲 8620049 13512643777
李晓希 8620041 13845453503
尉峰 8620041 13644541177
王云飞 8620045 13512600003
孙义忱 8620048 1384549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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