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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桂英被迫害看中共警察践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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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佳木斯法轮功学员赵桂英,陪伴未成年的赵鑫去佳东派出所反映情况,被所长冯凯东等人劫持后非法关押在佳木斯看守所,现已转送至哈尔滨戒毒所非法劳教。这已经是赵桂英第五次被中共警察非法关押迫害了,家人至今未见任何法律文书。

赵鑫的母亲马春丽因修炼法轮功,在今年三月十七日被佳东派出所警察绑架,送至哈尔滨戒毒所非法关押,现已被迫害的旧疾复发再次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赵鑫自己是未成年人,辍学在家,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孩子希望善良无辜的妈妈早日回家,所以在赵阿姨的陪同下找到警察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然而面临他们的却是无辜被绑架、殴打、恐吓。

多年来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政策是“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所以中共的警察在实施法律的幌子掩盖下,看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有一天必将面临历史的审判。我们从赵桂英多年来被迫害的过程分析一下警察的行为具体触犯了哪些法律:

(一)言论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这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活动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具体说,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包括公民可利用言论自由讨论国内外大事、讨论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实现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等等。

冯凯东绑架赵桂英的原因是她在谈话的过程中提到法轮大法好,让他善待法轮功学员有福报。我们且不说法轮功是否合法的问题,作为一个公民赵桂英有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她可以谈自己在法轮功这个问题上的认识,这是她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换成另一个人在派出所谈同样的问题,从反面说是否会被抓,答案是不会。也就是说中共在法轮功这个问题给人们制定了一个统一答案,但人的思想是不同的,观点也不同。怎么可能都是一个答案呢?所以赵桂英表达的是个人在法轮功的问题上看法,那就是法轮大法好,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

其次,法轮大法修炼是属于法律保护的行为。制定法律的意义在于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生活在中国大陆的人们,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政府官员对法轮功或法轮功修炼者都有一个普遍的认知,那就是法轮功倡导“真善忍”的原则,法轮功修炼者在社会中都是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这些人对社会不仅没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而且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存在, 我们的社会才多了一些正义与良知。早在1998年下半年,由前人大委员长乔石所主持的对法轮功的官方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宣扬的精神理念对法律精神是能够起到相当大的促进的。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法轮大法的修炼是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内的。作为一个公民宣扬法轮大法更是法律精神倡导和保护的。

然而,作为一名法轮大法修炼者的赵桂英却因为行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先后五次被迫害。佳木斯桥南派出所、永红分局分别绑架赵桂英一次,原因是她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即她以书面的形式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二零一零年两次去南岔办事途中无任何缘由,只因为她修炼法轮功就被南岔六一零(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组织)和治安大队绑架。而在今年六月二十二日被绑架至因为也只是表达自己的观点,弘扬正义,呼唤良知,更是启迪冯凯东善良的一面,希望他弃恶扬善,迷途知返,给自己从新选择一个未来。

(二)绑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1、非法拘禁罪

《宪法》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赵桂英五次被绑架都是警察以修炼法轮功为名,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和允许,擅自利用职权实施绑架行为。司法实践中认为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从六月二十二日至今赵桂英已被非法关押四十多天。佳东派出所警察在实施绑架时殴打、谩骂法轮功学员赵桂英。与赵桂英同时被抓的法轮功学员孙丽彬被佳东派出所警察郑庆成用力的往墙上撞,未成年的赵鑫被陆景龙和刘德慧殴打,孩子的脖子被打出了两条很深的血印。今年四月份赵桂英被南岔治安大队绑架时也被非法关押十四天。警察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2、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赵桂英在二零零五年被桥南派出所绑架时,桥南派出所警察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相要挟,当场让她的家人出钱,否则不放人。经过讨价还价,家属给了两千元钱,四个警察当着家属面各分五百元后,将赵桂英放回。桥南派出所警察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司法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法轮功学员或其家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桂英因讲真相被永红分局绑架时,也是以非法拘禁相要挟,胁迫家属给了五千元钱,将她放回。这次被佳东派出所绑架,派出所警察公开对家属说“你们就这样干巴的要人啊”,暗示家人得给他送钱。家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送给他钱,拿到钱以后,冯凯东的态度由开始的蛮横、谩骂、拒绝接待家属,变得主动帮助办手续。

3、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零一零年四月赵桂英被非法关押在南岔看守所期间被所长蒋玉民、于狱医殴打、强行灌食,造成赵桂英身上多处是伤。

4、诬告陷害罪

佳东派出所为了达到将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劳教的目的,伪造证据、收集材料。《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三) 法律程序上的违法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该逮捕的现行犯或更大犯罪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赵桂英五次被迫害都是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告诉世人和警察法轮大法好,过程中无任何过激行为、手无寸铁,面对警察的谩骂和殴打一直平和的告诉他们这样做对自己不好。从赵桂英本人的表现来看,她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也没有对社会有任何危害,所以根本不构成刑事拘留的条件。但她现在正在被非法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至4日。也就是说,首先,被拘留的人,应该是认为需要逮捕的,而且应当在拘留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的7天,羁押期限为10天。特殊情况羁押的最长期限为37天。到目前为止赵桂英已被非法拘留45天。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赵桂英五次被非法拘留家属未得到任何通知,每次被非法关押都是家人四处寻找才找到。此次被迫害据佳东派出所所长冯凯东说赵桂英目前已被决定非法劳教,家人也未见任何书面凭证或警方的正式通知。她的被绑架使八十多岁的父母失去了依靠,老父瘫痪在床一直由她照顾,警察的这一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仅直接构成了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迫害,同时也造成了对于更大的社会范围,更多的守法公民的伤害,危害了人心与社会的稳定。

赵桂英被绑架后,其家人聘请了律师保护自己的权利,伸张正义。佳东派出所所长冯凯东等人、东风分局法制科警察处处刁难、威胁、恐吓、跟踪律师。后来冯凯东害怕自己的犯罪行为被更多世人知道,以马上释放赵桂英诱惑家人解雇律师,家人迫于压力不得不同意,冯凯东看到计划得逞,百般刁难家人,至今也未放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赵桂英的行为是合法的,她的家人有权依据法律聘请律师,任何人无权干涉,律师依据法律要求会见当事人和了解相关材料也是合法的,冯凯东等人身为执法人员却拒绝配合律师的工作。而且律师一来,他们就同家人说放人,可以看出他们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四)、警察的工作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是为人民服务的,法轮功学员是国家的公民,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法轮功学员不属于人民的范畴,那么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警察也应该听取法轮功学员的意见、建议、接受法轮功学员的批评,这是宪法授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同时《警察法》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在对法轮功学员的绑架过程中,作为执法人员的层层警察的行为到处可见谩骂、侮辱、恐吓、殴打、互相推诿、拒不执行公务、勒索钱财,执行公务期间喝酒,不及时到岗工作,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已经严重影响人民警察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尤其是绑架修炼“真、善、忍”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时,警察害怕自己的犯罪行为被曝光,都是不着装,不佩戴警察标志、不出示证件,警车拿到标志或干脆不开警车,不敢告诉法轮功学员自己的姓名。四月份赵桂英到南岔办事被绑架时,南岔警察都是便衣,只有两个着装警察,直到法轮功学员喊到“法轮大法好”,百姓才知道法轮功学员被迫害了。

《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具体包括:传唤、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4、严禁超期羁押;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从赵桂英多年来的被迫害经历来看,警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的分析也只是整个过程中举几个典型的违法行为,如果要真正面对司法审判时,就不只是这几个简单的罪名了。如果按照国际法律,他们的行为还触犯了酷刑罪、群体灭绝罪等。

(五)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原佳木斯木材厂职工李凤斌(生前住环路社区即佳木斯联合收56户家属宿舍)失业后受雇佣担任协警员,蹲坑、监视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二零零五年赵桂英被桥南派出所绑架就是遭李凤斌构陷。二零零六年九月,李凤斌遭报得了肝癌,赵桂英听说此事后,没有因曾经遭受过李凤斌的迫害而怀恨在心,相反却非常同情李凤斌因抵触大法而遭遇如此厄运的悲惨处境,还专为此事找到李凤斌家,再次对其慈悲相劝,希望他能明白真相。而令人遗憾的是李凤斌根本听不进去,还误以为法轮功学员对他的遭遇是在幸灾乐祸。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李凤斌在极度痛苦中离开人世,年仅五十五岁。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了一项史无前例的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元凶。法院通知书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二十年徒刑,并附带经济上的惩罚。被告有六周的抗辩期,如果逾期不应,法庭将发出国际逮捕令。届时,若被告进入任何和西班牙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西班牙可依法引渡。这项裁决是基于“普遍管辖原则”,此原则授权各国法院审理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的被告。据分析,在国际上,会有很多国家相继效行西班牙国家法庭,同时鼓励在其它国家正在进展之中的起诉江泽民案件。随着法轮功真相的深入传播,起诉江泽民案在各国会出现更多实质性突破,直至把江泽民及其党羽绳之以法。一位正义律师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时,对在场的法官、警察说:“今天,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我来为他们辩护,将来有一天谁会为你们的犯罪行为辩护呢?”

对于赵桂英及所有法轮功学员来说,尽管已经遭受了历时十一年之久的“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残酷迫害,但在巨难中依然满怀慈悲的救度着所有可救之人,即使是面对那些曾经参与过迫害的人,他们也想给其以得救的一线希望。他们真心希望所有参与迫害的不法人员能够明白法轮功真相、不再参与迫害、弥补罪过、赎回未来。所以特此声明,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赵桂英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只要能在明慧网上公开承认自己的罪行做出郑重声明,同时退出中共邪党,并在今后的实际行动中兑现自己的承诺。否则将追查到底,直到还法轮功清白、还法轮功学员清白、将行恶者绳之以法为止。

佳东派出所
佳东派出所
南岔治安大队
南岔治安大队
南岔看守所
南岔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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