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酷刑公约”是世界八大人权公约之一,于一九八七年生效。中共于一九八八年成为该公约签署国之一,对于公约中所有防止、制止酷刑,惩罚使用酷刑者,赔偿酷刑受害人等等都有法律义务执行。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是“反酷刑公约”的执行机构,所有签约国都有义务每四年提交一份报告给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以供审核。
中共第一次报告就由于“六四屠杀”而不敢及时提交,拖至一九九三年才提交。之后于一九九六与二零零零年提交两次。这三次审核,反酷刑委员会都再三的提出了“劳教”、“政治犯”、以及惩罚使用酷刑者等严重问题。二零零四年中共自知残酷镇压法轮功将备受关注而不敢提交报告,赖掉了第四次报告。对此,反酷刑委员再三催促,以至准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提出控诉,中共才不得不递交了二零零八年报告,供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审核。
中共的二零零八年报告在联合国网站公布后,其颠倒黑白的内容引起了世界各大人权团体的极大反感,共有十九个人权团体提交报告对其加以抨击。而同在反酷刑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审核的另外六个国家,人权团体提交的评论报告加在一起才有十二份。这些非政府组织针对各国政府报告的评议报告俗称为“影子报告”(Shadow Report),取其“如影随形”之意。按惯例,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将这些“影子报告”也作为联合国正式文件登录,并在审核时作为重要参考内容。同时,针对中共二零零八年年报告,反酷刑委员会也提出了长达十一页的一系列严厉的问题。这些内容都可以登载在联合国网站上(https://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at/cats41.htm,请看China一栏)。
从一九九九年起,中共公开宣布“铲除法轮功”的镇压政策以来,法轮功学员受到了最残酷的包括无数种酷刑为手段的迫害。为此,“法轮功人权”及下属的良知基金会正式向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影子报告。(https://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at/docs/ngos/CFFalunShadowReport_China_cat41.pdf)。
在这份报告中,“法轮功人权”首先明确指出,中共二零零八年报告中 “进一步采取有效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防防止酷刑行为”的说辞是其惯用的欺骗世界的花招,因为这种纸上的“进一步”只是对实际情况急剧恶化的遮掩。这种中共在很长的时间里重复使用的“纸上进步”的欺骗花招不但不应再得到任何肯定,反而应受到彻底的曝光与谴责,因为中共所有这些“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恰恰说明中共完全知道国际人权的标准是什么,怎样正确的回答关于人权的问题,怎样建立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怎样惩罚那些违反人权的罪犯,却仍然选择继续违反人权。这样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绝不是什么进步,因为中共从来就没有打算对之加以实施。中共可以同时订出侵犯人权的恶法与“保护人权”的虚法,这件事情本身就表明中共根本就不尊重任何法律,“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只不过是其欺骗与抵挡国际关注的谎言。
“法轮功人权”继而在报告中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向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证实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自二零零零年起,法轮功学员就开始系统的向联合国人权特派专员投递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例。就这些案例,联合国人权特派专员向中共发出过数千份质询,其中被迫害致死的就超过一千例。尽管中共狡辩这些学员都是死于“自然原因”,但毕竟承认了这些法轮功学员死于被关押期间。这证实了“法轮功人权”所提供资料之准确性。而且,从一九九九年以来,已有将近一千名法轮功学员逃离中国,他们很多人身上仍有受酷刑后的创伤。而海外华人在中国的亲属因为修炼法轮功而受到酷刑折磨的也有数千人之多。“法轮功人权”历年来曾安排了许多名这样的受害者向联合国及各国政府证明法轮功学员在中国所受的残酷迫害。由于法轮功学员中能逃离中国的比例是非常低的,而中国人中有海外亲属的比例也是很低的,这些受害人不仅是中共残酷迫害的直接证人,其数量也表明了这场迫害规模之巨大。
“法轮功人权”的报告指出,这场迫害是中共当局以全国性的政策加以推动的。这个政策不但是违宪的,也是没有任何程序依据的。中共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开始镇压法轮功,而迟至当年的十月才由“人大”对之炮制出所谓的法律依据。对此,华盛顿邮报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的文章中讽刺说:“当中共头目发现他们缺少他们对一个平和的修炼团体加以严厉镇压所需要的‘法律’时,这个党就下命令造出些新法律来。当然了,这些法律是可以倒回去生效的。要是以此为标准,斯大林可说是严守民权了。”
中共公开宣称其镇压法轮功的目的是“铲除法轮功”。然而为了欺骗国际舆论,中共又宣称只惩治了“极少数人”,而其原因并不是因为他们修炼法轮功,而是因为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一九九九年以来,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何止百万,而只要他们宣布放弃修炼法轮功就可以立即被释放。世界上哪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是只要宣布放弃就可以无罪释放的呢?中共自己反复宣称过“取得了对法轮功斗争的根本性胜利”,“百分之九十八的法轮功学员被教育转化。”且不论这个数字是如何的无稽之谈,中共的宣传不已经证明其镇压法轮功的根本目的就是“转化”— 迫使法轮功学员放弃其信仰,而绝不是什么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中共下令对法轮功学员施行酷刑是有意违反“反酷刑公约”。江泽民残忍的下令“对付法轮功怎么都不过份”以及“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六一零办公室”不但下令对法轮功学员“打死算自杀”,奖励“转化”法轮功学员的恶警,而且还组织恶警交流酷刑方法与酷刑刑具。在中共的有意推动和金钱奖励下,各级政府对法轮功学员无所不用其极,非法劳教法轮功学员,非法设立名目繁多的“洗脑班”“法制教育中心”,将法轮功学员关进精神病院进行迫害,并且不许律师受理法轮功学员案件,以致迫害、酷刑折磨体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等等。中共明知其作为签约国对“反酷刑公约”有法律义务,却使用种种手段肆意推行酷刑,这是对“反酷刑公约”的根本违反。
“反酷刑公约”第三条禁止签约国将任何人遣返到有酷刑危险的国家。然而,中共唆使柬埔寨政府在二零零二年八月逮捕并遣返具有联合国难民身份的法轮功学员张新义与丈夫李国军,唆使俄国在二零零七年三月遣返法轮功学员马慧及女儿,在五月遣返法轮功学员高春满教授。在二零零七年二月,当十四岁的赵悠然从北京来纽约参加冬令营并与她修炼法轮功的舅舅舅妈联系时,中共人员竟然将赵悠然绑架至机场企图带回中国,由于美国海关的介入才没有得逞。
“反酷刑公约”第四、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签约国必须惩治施行酷刑者,保护揭露酷刑者,赔偿酷刑受害人。然而,中共不但不惩治施行酷刑的恶警,反而加倍迫害揭露酷刑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即使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而不得不惩治个别恶警,受害人仍然继续受迫害。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河北涿州两位法轮功学员被恶警连续强奸。这是一起藐视国际社会的恶性案件,因为当时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正在北京考察。“法轮功人权”将此案例迅速投递联合国后,在强大的国际压力下,中共不得不承认两位女学员被强奸的事实并判恶警何雪健八年徒刑,然而两位受害者不但未能得到补偿,却仍然继续受迫害,而曾帮助受害者的法轮功学员任宝坤竟被判非法劳教。
更为令人发指的是高蓉蓉受迫害致死的案例。高蓉蓉在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被两个恶警连续电击面部七个小时毁容。当此案例在国际上曝光后,“六一零”下令高蓉蓉就是死也不能放。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在其他法轮功学员的帮助之下,高蓉蓉逃出了恶警的魔爪。中共不但不惩治对高蓉蓉施暴的恶警,反而通缉受害人。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曾在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日就高蓉蓉案例向中共提出紧急交涉。二零零五年三月六日,高蓉蓉再次被捕,在六月十日被折磨致死。至今,好几位帮助过高蓉蓉的法轮功学员仍然被关押并遭受严重迫害。
“反酷刑公约”第十六条规定签约国必须禁止其它残忍的待遇。然而,中共对法轮功学员却采用了最为残忍的手段:活体摘除器官。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和信仰自由特派专员先后两次要求中共解释其二零零零年后急剧增加的器官移植手术的器官来源及其与迫害法轮功的关系。
“法轮功人权”的报告最后指出,中共推行酷刑以迫害法轮功、西藏佛教徒、家庭教会、异议人士等,然而一个惯用酷刑的专政机器必然滥用酷刑,最终受害的必是整个社会。事实证明,当初用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种种迫害招数已经用在社会大众身上。如野蛮的截访就是几年前对上访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的翻版,关押访民的“法制学校”就是模仿“洗脑班”而来,不许律师接受拆迁、地震灾民、三鹿毒奶等的案例和不许律师受理法轮功学员案例如出一辙。至于雇用社会流氓充当打手,就是从天安门广场那些对法轮功学员大打出手的流氓那里学来的。中共治下社会矛盾日益尖锐,而中共推行酷刑暴力的恶果之一就是各级机构解决社会问题手段的日益暴力化。中共政权本身依赖于酷刑来恐吓自己的人们,从而消除异议声音。
由于中共推行暴力,同时由于中共对于法律与社会公义的肆意践踏而给社会所做的最坏的道德示范,人们普遍对于国家制度不信任,导致一种可怕的暴力文化在社会上泛滥。而这种暴力文化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是抵抗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弱的儿童。四川地震的死难者主要是学龄儿童,三聚氰胺毒奶的受害者是婴幼儿,还有童工、童妓等等。然而,为这些儿童呼吁的声音正日益受到暴力威胁的压制。
最后,该报告提出明确建议:“将中国(中共)政府严重而故意违反公约的行为报告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并推荐人权理事会中止中国(中共)政府人权理事会的席位。”
良知基金会暨“法轮功人权”将密切关注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对中共酷刑问题的审核,并将与相关特派专员及其他联合国工作人员保持更进一步沟通,在任何需要的时间提交任何需要的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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