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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刑二庭法官王英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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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我叫李香芝,女,1939年7月6日出生,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槐中路59号15栋5单元202号居民,今天我以无比愤怒的心情向您控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王英辰执法犯法,严重侵犯我女儿李秀敏合法权益一事,并恳请尽快予以查处!

我女儿李秀敏,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07年11月份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无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我女儿李秀敏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25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刑二庭法官王英辰,电话通知我和丈夫张文支,称该案二审由其承办。见面后,由我们夫妻二人担任李秀敏的第二审辩护人。

2008年元月4日上午10时许(星期五),我拿着辩护词由亲戚陪同,来见法官王英辰,将辩护词交给他后讲,我们不是专业律师,不知如何辩护,现在能否换请律师作为李秀敏的辩护人,王当时称说可以,并让我们尽快在审理期限内换请律师辩护。得到王的认可和承诺后,我们随后在法定休息日赶到北京,为李秀敏请得律师。

北京律师于元月7日下午(星期一)即携带全部有关手续来见法官王英辰,当时王去看守所办事,到临近下班之时,才同律师和我们见面,但却以本案他已办完并上交为由拒绝律师介入。我问其交由何人,他说不能告诉,问他何时将案办完,他先问我上周何时来见他,当时由于记忆错误说成“上周四”时,他就顺口说成结案时间为“上周五”,语气飘忽不定,让人难以信任。随后我们又多次去走访,仍然无果,但二审判决至今未下,充份说明二审仍在审理中,并未结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明确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充份说明律师是辩护人的首选人选。

我女儿李秀敏体弱多病,为强身健体,减少医疗开支,大约96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她身心受益良多,多种疾病都逐渐痊愈。依据现行法律依法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现一审错判,为求公正,提出上诉。二审法官王英辰作为上级法院的法官,本应具有更高的业务素质和人权修养,但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他身为执法人员,竟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无理剥夺我女儿李秀敏接受律师辩护的权利,并且我女儿在看守所恶劣的环境中多种疾病复发,眼睛疼痛、视力模糊,2007年7月看守所带她到医院体检确诊子宫里有三个瘤子,大的已到4公分,正在日趋恶化。为此她本人和我们家人多次四处奔走呼吁,要求取保候审。但王英辰置我女儿李秀敏的生死于不顾,对我们的合法、正义要求置之不理,不仅不合情理,也严重侵犯我女儿李秀敏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女儿李秀敏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位公民,无论是否犯罪,身犯何罪,其合法的权益都应受到保障。现在中院法官王英辰,身为人民法官,不依法办事,无理剥夺我女儿李秀敏的取保候审权、请求律师辩护权,严重的侵害了李秀敏的合法权益。我们全家实在忍无可忍,只得向各位领导伸出求助之手,强烈要求有关领导严查王英辰的违法行为,尽快使我女儿李秀敏取保候审和得到律师辩护,以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转呈各相关人员

控告人:李香芝、张文支
联系电话:0311-85824274

注:后经多方努力,已经让律师介入,但仍然不批准身患肿瘤的李秀敏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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