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河北科大李惠云被迫害致精神失常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河北科技大学副教授李惠云,因修炼法轮功,先后被河北省洗脑班、石家庄劳教所迫害致精神失常。李惠云从劳教所出来几个月后,最近再次因精神失常被送入医院。

李惠云,女,42岁,博士,河北科技大学机械电子工程学院的副教授,工作能力很强,敬业肯干,多次获国内外学术大奖。

99年720后,李惠云因炼法轮功长期被河北科大以各种形式进行迫害。如:押送洗脑班、强迫写不炼功的保证、开除留用、不让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不让去香港旅游、不让上课、让她去打水扫楼道等等。

2003年下半年,河北科大捏造“教学事故”试图对李惠云进一步迫害。李惠云多次找王英英等领导讲真相,制止他们对法轮功的迫害,同时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李惠云起草了《关于河北科技大学“捏造教学事故”并有重犯迹象的诉讼状》,目的是为了说明情况,澄清事实真相。于是党委书记王英英等人加重迫害李惠云。于2004年2月24日将李惠云和其丈夫宋洪水再次绑架到洗脑班(“河北省会法制教育培训中心”)。

李惠云在洗脑班遭受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几天几夜不让睡觉,被烟头烫、打头、谩骂侮辱等等,最终导致精神失常。2004年8月,李惠云被送入精神病院,一个半月后被非法劫持到石家庄劳教所第五大队判劳教两年,在劳教所的高压迫害下,2005年10月被第二次送精神病院。

河北科技大学恶人在把李惠云绑架到洗脑班的同时,就开始停发她的工资。到2004年12月1日,又无理将她开除。与此同时,邪恶对李惠云的丈夫宋洪水的迫害也在升级。

宋洪水,男,42岁,大学本科,原在河北科技大学信息科学学院机关工作。公认的老实、忠厚、善良、敬业,因炼法轮功长期被河北科技大学以各种形式迫害,如:写保证、扣奖金、扣工资、调离原工作岗位、让他去种花等等。

2004年2月24日,河北科技大学将宋洪水和其妻李惠云第二次绑架进洗脑班加重迫害,在洗脑班里宋洪水遭受了各种非人折磨,出来后因不写放弃信仰“真、善、忍”的保证书,河北科大不法人员非法停止他工作、停发他的全部工资至今。

在这种情况下,宋洪水靠着一点积蓄和亲友的接济养活上初中的儿子,生活艰辛。宋洪水曾多次找到河北科大的各级领导讲真相、要求恢复工作和工资,这些人却以不写保证书为名不予解决。

河北科大不法人员非法剥夺了法轮功学员的公民权利,就象“文革”等历次政治运动中迫害无辜者一样。王英英、陆长福,你们都是年过六十的人了,经历过历次政治运动,前车之辙、后车之鉴。奉劝你们不要为了一时的政治资本和利益而不管良心、善恶,最后的下场却可悲、可怜,将留下千古罪名。

附录:

关于河北科技大学“捏造教学事故”并有重犯迹象的诉讼状
原告:李惠云
被告:河北科技大学

原告陈述:

我是河北科技大学机械电子工程学院(简称机械学院或机电学院)李惠云,就是2003年9月23日盖有“河北科技大学教务处”公章的通报(见附件1)中的“李慧云”。

一、附件1所及的教学事故内容完全是捏造的

附件1中写道:通报各教学单位:(1)李慧云系机械学院教师,(2)本学期担任机制2000级3、4班《机制工程学》主讲任务,(3)在未经学院允许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4)于9月8日、10日擅自无故停课两次,(5)造成极坏影响,(6)依据《河北科技大学教学过失、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7)此行为已构成教学事故,特此通报。

在上述内容中,不符合事实的有:

(1)我的名字应为“李惠云”,而不是“李慧云”(见身份证复印件)。
(2)我任课的班级是“机械2000级3、4班”(见附件2),而不是“机制2000级3、4班”。机械2000级包括机制、机设和机电各两个班,即机制1、2班,机设1、2班和机电1、2班。机械2000级3、4班实质上是指“机设1、2班”,而根本就不存在“机制3、4班”,而且机制专业也根本没设《机械制造工程学》即通报中的《机制工程学》课程。(机械学院教学秘书李红彦可以证实)
(3)既然是“在未经学院允许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那陈征宇为什么去上课?是陈本人要去上的呢,还是有人安排的?(请证人陈征宇作证)
(4)9月8日、10日根本没有停课。9月8日的课,我去上了,而是他们安排了陈征宇去上。9月10日的课,陈征宇也上了。后来,我与陈核实此事,他说是教研室主任安排的。
(5)陈按点去上课(陈和学生都可以作证),如何来的“造成极坏影响”?
(6)根据《河北科技大学教学过失、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见附件3 或河北科技大学教务处网页)第八条,有关单位应认真认定基本事实,确定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或集体代替。那这“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是谁?能拿出来吗?敢拿出来吗?
(7)那么,在上述(1)-(6)的基础上,如何认定的“此行为已构成教学事故”?

二、严重性:

9月23日上午,在我还不知道这教学事故之前,我就找到了主管校长赵地顺反映了真实情况,并且他当时也很诚恳地许诺:“我马上给你处理这事”。当我9月26日上午被通知这教学事故时,我想不通,就给校长陆长福打电话,他说:“你找一下主管校长。”

尔后的三个月中,我找了主管校长赵地顺不下百余次,见到的也不下几十次。可他一开始将责任推给我和赵文婕(教务处一个普通职员),尔后推给我,在后来又完全推给机械学院,说什么“一级一级上报的”。这不能成为正当的理由。《河北科技大学教学过失、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九条明文规定: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负责最终审定。

在这三个月的过程中,我不断地在学院与学校之间穿梭。10 月中旬,当机械学院第一次说出“你可以到法院去告”的时候,我几乎晕厥。我想到了法轮大法,想到了《转法轮》里的一句话“难忍能忍,难行能行”,默念着,强力控制着自己,挪出了他的办公室。随后,我去找校党委书记王英英不在,我在党委办公室主任于世孝办公室,想说话没说出来,感觉身体一阵僵硬,差一点背过气去。我坐下来,却控制不住失声痛哭,还影响了在三楼办公的校领导(于世孝可以作证)。这导致我重感冒一个星期。尔后,机械学院又说过让到法院去告的话。后来,学校又下发了所谓的什么“人事代理”文件。我一边咬着牙,一边尽自己的努力协调着各种关系,我甚至找了教育厅与职称处的有关领导。根据《河北科技大学教学过失、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责任人的纪律处份由人事处负责,会同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教育厅人事处的朱玉国处长亲自给人事处长赵建华打了电话,也没得到解决。

12月4日,学校职称虽然仍然没给报,但机械学院给我安排了教学任务──课程设计,我感觉好象缓和了一些,也不再打算往下追究。但没想到的是,12月19日(周五),我刚和学生见了面;12月22日(周一)上午,教研室主任就找到学生教室,告诉我:课程设计不用带了。我当时的感觉就是:他那是在学生面前当众污辱我,因为他曾因发津贴一事在教师面前当众侮辱过我。所以,我不同意。他命令我10分钟内到教研室。我问他为什么?他说:“你忙。”我说:“我忙,我自己又没说,你也没给我安排别的任务。”后来,他又说:“平衡工作量。”我问他:“你周五之前干什么了?”他又说是“教研室统一安排”。我质问他:“有你这样安排的吗?”他听了一会儿,说:“反正告诉你了,你不用带了。”(见证人:吴书迎、宁辰校)后来,我看了一下工作量表才发现:除了新调来的、刚毕业的就我工作量最少。要说平衡工作量,应该多给我安排才是。我无论如何也想不通,立即向学院、学校有关领导反映了这个情况,希望得到解决。结果,下午,我再到学生教室去的时候,他们已经安排了其他教师顶替我。这与9月8日、10日的教学事故,同出一辙,潜在着构陷第二个类似于附件1的教学事故的可能。

三、给我遭受的损失

1、 精神和肉体上的:三个月以来,由于这捏造的教学事故,给我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多日彻夜不眠,经常休息不好,感觉身体无力,有时感觉腿像灌了铅一样特别沉,有一次几乎晕厥,一次几乎背气,一个星期严重感冒,经常默默地流泪,有时甚至失声痛哭。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2、物质上的:根据《河北科技大学教学过失、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对造成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者,取消本年度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第十五条:造成教学事故者扣发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情节特别严重者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

(1)人事处记录“9月8日-10日”旷工三天,10 月份被扣工资、岗位津贴,11月份被扣岗位津贴。
(2) 被人事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者”,第四次没有给评定教授职称。
(3) 没有给推荐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荣誉
(4) 没有给推荐“河北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荣誉
(5) 没有给推荐“石家庄市2003年度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

注:我有两项国际金奖、一项科技发明进步奖、一项国际发明先锋奖和一项教学成果奖。

3、名誉上的:在整个河北科技大学甚至更大范围内,给别人造成了我工作纪律涣散的恶劣影响。实质上这是对我工作一向认真负责、严谨执教的亵渎与侮辱。

顺便提一下:别说“擅自无故停课两次”,就是职称评定述职,我都没有停过课、调过课。

4、潜在的:根据《河北科技大学教学过失、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在一年内造成两次以上教学事故者年度技术考核不得合格。再加上,上学期的“教学一票否决”和本学期的“人事代理制度”,可能潜在很大的损失。

总之,这捏造的教学事故,表面上损失的是我的荣誉和利益,诋毁的是我的名誉,实质上侮辱的是我的人格,亵渎的是我的敬业态度,摧残的是我的精神,损害的是身心,危及的却是生命。

四、有关人员所触犯的法律

1、“渎职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构成渎职罪。

2、“侮辱罪或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已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3、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已构成侵害他人名誉罪,并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五、送交部门与送交人情况

送交: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送交人:李惠云
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机械电子工程学院
住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38号博士专家楼1104号
电话:7861203
证人:陈征宇 河北科技大学机械电子工程学院教师 电话:3624621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