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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非法判刑的刘丹、刘淑兰的申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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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6年5月14日】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法轮大法修炼者本着相信中国司法机关办理一切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变、遵循一切生命应该向善、关爱他人的道德底线不变,就起诉书中对“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指控,依法代理刘丹、刘淑兰向贵院进行无罪申诉。因为面对好人和迫害好人的人,我们无法继续保持沉默,仅此。

从刘丹、刘淑兰被非法抓捕、刑讯逼供、酷刑折磨直至判刑,这是发生在鸡西大地上的又一桩典型的特大冤案,因为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它的畸形出台只能使法律再次蒙羞,令国人不齿。

鉴于这桩冤案,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提出如下申诉:
一、对“被告人”定罪事实不成立
二、指控“被告人”有罪证据不成立
三、原审判决施用法律错误
四、原审判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条
五、法轮大法修炼者刘丹、刘淑兰无罪

被非法判刑人:刘丹,女,30岁,鸡西市法轮大法修炼者,佳木斯大学本科毕业。

被非法判刑人:刘淑兰,女,39岁,鸡西市法轮大法修炼者。辽宁阜新矿业学院本科毕业。工作单位:鸡西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艺研究所工程师。

一、对“被告人”定罪事实不成立

公诉人称“被告人”触犯《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定罪事实不成立。

(一)刘丹、刘淑兰采取了什么样的手段、措施、方法和形式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

(二)被告人在什么时间、地点、场合以何种办法破坏了国家的哪部法律的实施?破坏的程度多大?影响多广?

(三)被利用的这个邪教的教义、教规是什么?有何种政治纲领?她们所坚持的“真、善、忍”法理与中国的哪条正的、善的理念相悖?与哪部教人做好人的教科书的内容相悖?又与哪条法律法规相悖?

(四)什么时间、经哪一级政府部门、哪一级法律机关采取了怎样的调研、侦查手段获得了法轮功的怎样的“邪”的证据?又经过了什么样的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依据、怎样的法律程序给予其定性的?又是在何种环境下公布的?

二、指控“被告人”有罪证据不成立

(一)据鸡冠区公安分局告知,刘淑兰的被抓是因为他人举报所至。我们了解到,2005年9月25日该国保大队的警察对被抓捕的一名男性法轮功学员采取了连续的刑讯逼供手段进行毫无人性的酷刑折磨,两台笔记本电脑就是通过这种卑劣手段栽赃给刘淑兰的。这种执法者自制的“举报”有什么实在意义可言?而且拥有电脑并不是犯罪行为。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则: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用严刑拷打、残酷折磨、长期拘禁的方法获得的口供、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

(二)2005年10月24日上午,刘淑兰被鸡冠区公安分局四警察从工作单位强行带走。他们用刘淑兰的钥匙强行打开了刘的住宅楼房门,顷刻间刘淑兰两居室的家被抄的一塌糊涂,满室狼藉。此次抄家被抢走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一体机各一台、耗材若干;刘淑兰家现金8千多元、1万元定期存折和存有1万多元的银联卡、手机三部、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影碟机两台;哑铃一副(刘淑兰丈夫健身之用);

在刘淑兰家串门的刘丹被抄个人现金700~800元和价值550元的MP3一只;

在刘淑兰家串门的陈丽春被抄个人现金800~900元、价值1300元手机一部。

以上四人被抄的所有金钱、首饰、物品都是个人的私有财产,(有些物品因被抄家时场面极其混乱不知还少了什么)都是受我国多个法律保护的,公安机关的警察将这数万元的个人财产掠走符合国家的哪条法律法规?

(三)刘淑兰的两口之家,丈夫自己操持着一个刚刚盘过来的小店,经常是凌晨才能回家休息。其丈夫不修炼,也被公安警察的暴行从梦中惊醒,并对其劫持一整天进行非法问询,而且对抢走的家庭财产不提不念不归还。同时被劫持的刘丹、陈丽春同样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分别被判刑4年、劳教3年。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和对家属的株连迫害完全是随心所欲的。

(四)刘丹、刘淑兰、陈丽春被非法抓捕后,遭受了恶警们非人的折磨,在恶警的疯狂迫害下,他们没有想到几个小小的弱女子使他们大失所望。于是警察(当然不包括善念尚存,不去作恶的警察)开始施暴:精神的、肉体的,对陈丽春怎样迫害的我们无从知晓,但恶警从她的家中掠走一台复印机;对刘淑兰恶警把她绑在铁椅上,在两腿被固定的情况下将法轮功创始人的照片绑在她的脚下进行双重人格侮辱。

已知刘丹目前遭受的部份迫害事实如下:

男恶警王伟军:将刘丹双手背铐,长时间面壁体罚、谩骂、侮辱;夜间将刘丹双手高高吊铐于铁门之上,双脚捆绑,头朝下弯腰;将刘丹强行按到椅子底下,不从就将刘绊倒头部重撞地面,然后将刘丹双腿并拢,头贴腿上,把身体卷曲成一团塞在椅下数小时,刘丹曾几次出现昏厥状态;将刘丹双手铐在暖气管上不许睡觉……

男恶警张伟:多次乘刘不备猛击其太阳穴,用脚踢脸和身体;将法轮功创始人的照片绑在刘丹脚下进行侮辱;非法搜身扯掉刘上衣多个纽扣;欲将大法书籍铺满地泄私愤未果……

女恶警焦阳:将刘丹上衣当众警面掀至胸部并用手掐捏其小腹;伙同王伟军将刘丹踢倒在地,双脚分开头按在地毒打;用猥亵语言侮辱恐吓刘丹……

男恶警刘加学:反复掐捏刘丹肘部关节穴位。促刘心跳加速,几近休克;伙同另一恶警用皮带狠命抽打刘的手心、手背及全身,打倒抓其头发又拽起,曾几次昏迷失去知觉……

刘丹脸上多处被打裂,嘴唇被打肿翻了出来,左脸颊有伤疤,整个脸部被打变形……

两次被迫害得胃出血不得不送去医院抢救,人还在医院输液状态下就被急急的送黑龙江省劳教所(原省戒毒中心),因重症拒收返回家中仍被几十个警察日夜监控,剥夺一切人身自由。刘丹还在极度虚弱中被警察用棉被包着抬下楼强行到法庭听非法判决,直到现在刘丹被强行送入哈尔滨女子监狱一直在绝食抗议对其不公的待遇。……

如果公安针对的是刘淑兰,为什么将刘丹、陈丽春及刘淑兰丈夫一同抓捕?只因刘丹、陈丽春修炼法轮功便可治罪?只因刘淑兰的丈夫是法轮功学员的家人便可抓捕问询?这种蛮横的做法让我们看不到中国还有没有道义可言。

(五)互联网与资料

国际互联网的出现,标志着现代化的资讯与世界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同步发展。利用互联网了解自己所需的讯息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资讯自由权利。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并没有规定公民不准登陆哪些网站,更没有规定登陆法轮功网站或下载法轮功资料是犯罪行为。所以浏览网络的自由权谁剥夺谁就是在违法;而公民对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的拥有,无论数量的多与少都如同每个人拥有电视机、手机、衣服、一样再普通不过了。刘淑兰是修炼人,她拥有电脑、打印机或打印了相关的资料都是受《宪法》保护的,《刑罚》第二百五十二条倒是规定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视为犯罪行为。

大家知道,自1999年7月20日法轮功被非法迫害后,修炼的人为了求得一个正常的、合法的修炼环境而依法上访说明缘由。令我们想不到的是国家从上到下几乎无人敢管法轮功的事,江氏集团一边对法轮功创始人造谣中伤、诬陷诽谤,一边对炼功人打压。为了在国内欺骗善良的百姓,利用同胞对法轮功真相的无知,利用新闻媒体在全国范围内颠倒是非的宣传,以及2001年抛出的天安门自焚伪案,在全国十几亿人民的思想中进行了仇恨宣传,针对这样一个完全歪曲事实的行径,我们写出了事实真相、揭穿谎言、澄清事实、申诉冤情何罪之有?

我国法学界资深学者认为:书面的言论自由是公民个人以除出版形式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表达的自由,如发言稿、手抄本、传单、小册子、未发表的论文或诗作、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修炼人为什么发传单、光碟?是做好人的良知和公民的权利让我们去说话,是公民的所有权利被剥夺后才选择了这种合法的述说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不应有任何限制置前。法轮功修炼者印发各种资料的行为完全没有超出言论表达的范畴,只不过是换一种方式而已。依据法律我们所散发传单的内容既没有反对哪个党派、政府以及社会的言论,没有恐吓、骗人钱财、诱导别人作恶的内容,都是如何教人向善、祛病健身、揭露中国的恶首及有关执法人员如何违反国家法律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实。我们所做的无疑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正义,尽快的阻止这场浩劫。这是对所有的中国人,以至世界人民负责的举措。是在做好事,何罪之有呢?公诉人为什么没有在判决书上对刘淑兰打印的东西列举出哪一份资料是邪的、恶的、违法的?对于这一切强加的东西我们是不能认可的。

综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刘淑兰触犯任何法律法规,她的做法是一种正常的合法的无可指责的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

三、原审判决施用法律错误

(一)公诉人欲认定刘丹、刘淑兰触犯《刑法》第300条,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我们认为,公诉人错误的把法轮功当成邪教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法律给法轮功定性为×教。《刑法》300条没有规定何为邪教组织,更没有规定哪个组织为邪教组织。其实这条法律本身跟宪法的精神是相抵触的。法律承认的是事实,不承认官职和工具。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第一条中列举了邪教组织犯罪行为的各种表现,不但没有列举在中国哪个组织是邪教组织,更没有说法轮功是×教,同时也没有指出法轮功符合该决定的哪一条。

(三)关于高法、高检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严重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004年新《宪法》第67条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高检、高法不享有“法律解释权”,而用解答来代替法律的制定显然是越权行为。

鉴于此,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施用法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与宪法相背离的。

四、原审判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条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刘丹、刘淑兰的不公刑罚,公诉人既没有以法轮功没有被定性和修炼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这一确凿事实为依据,也没有依照我国的《宪法》、《刑罚》、《刑事诉讼法》为准绳,因为犯罪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如果案件中找不到被害人,或者被害的一方,遭受损失的一方,那这个犯罪就无法成立。这种执法者对上级命令的言听计从正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而且这种破坏完全是建立在牺牲人民自由和剥夺公民权基础之上的。

五、刘丹、刘淑兰无罪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罪行法定原则来看,“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迫害者却因此触犯了如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世界人权宣言》前两条宣称: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赋有理性良知,诚应和睦相处,情同手足。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身或他种身份。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第 二 条

2款: 任何意外情况,如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不稳定或任何其它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作为施行酷刑之理由。

3款: 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之命令不得作为施行酷刑之理由。

第 四 条

1款: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凡一切酷刑行为均应定为触犯刑法罪。该项规定也应适用于有施行酷刑之意图以及任何人合谋或参与酷刑之行为。

2款:每一缔约国应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对上述罪行加以适当惩处。

第 十 五 条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属酷刑逼供作出的陈述为证据,但这类陈述可引作对被控施用酷刑逼供者起诉的证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刘丹、刘淑兰的判罪严重的违反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诸多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既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用政治手段、行政手段、经济等手段来压制并没有触犯刑律人们的行为,才是非法的。因此将刘丹、刘淑兰按“邪教组织”罪名处罚和酷刑对待严重地违反和践踏了中国和国际人权法律。

刘丹、刘淑兰修炼法轮大法完全是在我国的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范围之内,她们的一切言行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据此,刘丹、刘淑兰无罪。应立即撤消原审判决,无条件释放被非法判刑人刘丹、刘淑兰;恢复一切人身自由并归还她们被掠的全部财产;赔偿她们及家人精神和经济上的一切损失;依法追究与本案有关的所有不法警察的刑事责任。


附:给傅鸿杰检察长的一封公开信

这封迟来的申诉,是因为对刘丹、刘淑兰非法判决的司法程序的不公开、不公正造成的。因为连开庭时间都是错位通知的。对刘丹先是劳教,拒收后马上判刑4年;刘淑兰非法判刑8年。我们看到恶人治罪于公民竟无所遮挡的容易?此罪不行再换彼罪。这在中国的司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中国的法律早已形同虚设,今天再撩开那最后一层既不庄严又不神圣的面纱,我们看到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一纸空文。为什么呢?因为有人惧怕,怕真相、怕人民、怕正义,归根结底惧怕真、善、忍。所以才会有上访就治罪、揭露迫害也治罪、申诉冤情还治罪这样一个异变的局面。

由于这种局面的持续,才使我们家乡鸡西还有许多同胞对法轮功的真相知之甚少,但是检察长先生你不一样,你从事检察工作有幸过接触大法弟子,可是,你并没有看到大法弟子对政府对社会对世人的真诚善良和宽宏大度之举。据说刘丹家的亲属曾找过检察长要求释放刘丹,得到的回答是:市领导有话,这个案子已经涉入政治了。听了这话我们感到很痛心,在世界各国(除共产邪党国家)向民主和谐法制社会转型的今天,仍然到处甩“政治”大帽子给无辜的人民。作为执法的官员是不是也应该清醒清醒了!“政治”他绝不是哪个窃权者、哪个帮派或哪个执政党的专利。但我们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法轮功是不参与政治的,而且所有各门派的修炼人都是不参政的,因为修炼与政治无缘。

说到政治,我们可以从1999年追溯到现在,中国数千万法轮功学员被打压后,只要谁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就会被停止工作、离开家庭、亲人被关进监狱、劳教所、集中营、酷刑折磨、活活打死、活体摘取器官、焚尸灭迹……就是在生命随时都有被剥夺的情况下,修炼人还是用和平的、理性的方式向世人说明法轮功遭受政治迫害的真实情况,没有人用暴力抗议政府或夺取政权。修炼人带着横幅去请愿,所展现出来的是“法轮大法好”或“真善忍好”。争取的是恢复炼功的自由,而决不是打倒某某或推翻政府。这一点是有目共睹的,已被事实证明了的。

“全球公审江泽民律师团”的35位律师成员之一、台湾地区的律师代表发言人对采访她的记者深有感触地说:我们律师团在台湾提出诉江案的时候,主要大报都有广泛报导,没有任何一个报导说今天的法轮功学员是为了搞政治而诉江的,都知道是因为法轮功学员的人权受到中共的迫害而诉江,是为尊重人权而做。台湾相对中国大陆而言,是弹丸之地,不管法轮功学员在台湾的人数怎样迅速的增加,台湾的政府不但不怕好人多,而且还鼓励更多的好人来炼功,所以每次台湾的法轮功学员召开心得交流会的时候,台湾的总统、副总统、行政院长都会发电致贺,祝福法轮功学员圆满功成。在西方文明法治国家,当政府作出侵害人民的事情,人民得以根据法律向法院控告政府,以诉讼要求司法救济,是非常普遍的行为,没有任何人会因为告政府或官员就被随便标上“搞政治”。而在中国的法轮功学员却遭到中共政权七年的迫害,而且这种迫害仍在继续。

何止在台湾,法轮大法在中共迫害的七年中早已洪传世界80个国家;法轮大法创始人的著作已被译成30多种语言文字传播世界;法轮大法创始人及法轮大法受到世界各国及地区的各项褒奖3千多项。大好的形势告诉人们:世界需要“真、善、忍”这绝不是参政和反对政府所能起到的效应。这些难道不值得每个有良知的中国人深思吗?!

血雨腥风的七度春秋中我们的执政、执法者不能匡扶正义呵护善良,而是对邪恶的互动,致使鸡西地区至少有数十名修炼人被迫害致死、去世、致疯。有数十名修炼人在他(她)们热爱的这片国土上过着流亡的生活。仅举几例:

恒山区的赵春莹,女,56岁。2003年4月15日晚7-8点之间,由恒山区五警察把老人绑架到鸡西第二看守所不到一个月就被恶警、坏人折磨致死,家人发现多根肋骨折断,遗体内的心脏、脾脏、胰脏三种器官全被盗走。迫使家人在极度的痛苦中与公安机关演义了一场停尸二年不盖棺的人间悲剧。

鸡冠区的姚国秀,女,52岁,1999年后进京上访被非法劳教2年送哈尔滨万家劳教所遭受了强制洗脑、蹲小号等惨无人道的折磨,被迫害致疯后,2005年3月13日跳楼身亡。给家庭、亲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无法弥补的伤痛。

恒山区的程佩明,男,40岁,1998年修炼法轮功。2001年被非法判刑8年,在大庆监狱遭残酷迫害,遍体鳞伤的程佩明于2006年1月在绝食36天生命垂危的情况下,逃离了邪恶的魔窟,至今不知是生是死,流落何方。狱方竟无耻的欲悬赏缉拿……

这是我们整个民族的悲哀和不幸。从1999年至今在迫害中死亡的法轮功学员有名可查的人数已高达2870人。这就是在江氏流氓集团命令610办公室及公、检、法、司的执法者们对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恐怖政策的必然结果。这也是所有世人都见证了的。

检察长先生,你不会否认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是违法的吧。大法修炼者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与正义维护、让更多的人知道这场对好人的迫害真相、让窃国者停止对所有公民的一切恶行,让更多善良的人从被蒙骗的桎梏中解脱出来。我们没有反对哪个党派,更没想推翻哪个政权,告诉世人真相不是犯罪行为,而动用所有国家机器杀戮人民才是真正的犯罪行为。大法弟子的洪大慈悲、善良和坚忍是在不承认这场迫害的前提下,在忍受铺天盖地的暴行带给我们极度的痛苦中唤醒世人的良知,化解人们心中被邪恶强加的仇恨,使中华民族以至世界甚至更广泛的空间解体所有的暴力、恐怖和邪恶。

经常听到有人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宇宙同样也有宇宙的法。宇宙中的一切都是按一定的规律运行。中国共产恶党,这个由外来的暴力革命歪理武装起来的法西斯集团,在窃取中国政权的半个多世纪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迫害死8千万同胞,已是罪不可赦。今天,它践踏中国的法律又撕毁国际人权法缔约国的承诺,无休止的虐杀着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好人。怎么可能再容忍邪恶的存在呢?

历史早已告诉人们:曾经如此强大的共产阵营,短短的几个月就完全解体了,只剩下中国和几个小国。天灭中共已成为顺理成章中的必然。

历史上不乏先知者以预言的方式把一些重大变迁暗示给人们,诸如《推背图》《诸世纪》《格庵遗录》《圣经启事录》等,他们都预言了一个共同的东西,那就是人类未来面临的“大审判”“大劫难”。2002年6月在贵州省平塘县掌布乡惊现2.7亿年的“藏字石”上清清楚楚的显示出“中国共产党亡”六个大字,全国30多家媒体都做了详细报道,但谁也不敢去提那个“亡”字,而隐去了他的本义。难道这不是对世人警示“天要灭中共”吗?!

2004年11月海外大纪元报发表了特别系列社论《九评共产党》,给为祸人间一个多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特别是中国共产恶党盖棺定论。《九评》象一道天符降落人间,在世界各国广泛传播,并引发势不可挡的退党大潮。目前退党、退团、退队人数已过千万。且呈快速上升趋势。在这方面先前的中共司法高官韩广生、天津市国安官员郝凤军、中共驻澳领馆官员陈用林等人主动脱离中共、弃恶从善、投向光明。同时数十名维权律师和司法界正义人士顶着压力为法轮功学员或做代理做辩护,或揭露邪恶政权迫害的内幕。他们明白了只有脱离中共才能抹去兽的印记保生命平安。

特别是2006年3月8日以后的8天内两名证人揭露中共沈阳苏家屯秘密集中营关押6000名法轮功人员,称已有4000名被摘除人体器官,然后把尸体焚烧掉的惊天罪恶;接下来又一名沈阳老军医投书大纪元报,证实苏家屯秘密集中营确实存在,而且全国类似的集中营有36个。这一曝光的罪恶引起了海内外各国正义人士的强烈反响,纷纷以各种最快捷的方式敦促国家社会彻查劳教所、监狱、集中营,制止中共的灭绝性暴行。中共的恶行已令人神共忿。

检察长先生,你一定不会忘记著名的纽伦堡审判吧,国际法庭对犯有“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的5025名被告进行了庄严的审判。同时,纽伦堡审判留下了这样的法制思想:“个人必须对他在尽职中和执行命令中造成的对法律的违反负个人责任”。最近,“追查国际”组织发言人再次强调:我们成立这个追查组织的目的就是要把所有参与这场迫害的相关机构、组织及个人一个一个送上法庭。

2006年2月9日,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在明慧网发表了题为《除恶》的经文指出:“我是在救度一切众生,不想有未来的也不能叫其毁掉众生得度的机会。”“那些还在迫害大法弟子的人,我希望你们真正了解一下法轮功是什么、恶党为什么迫害大法弟子,更希望你们有好的未来。”“历史上一切迫害正信的从来都没有成功过”。

作为鸡西的公民,你的同胞,我们期待着你能在正义与邪恶之间做出真正是你自己的正确选择。那么对刘丹、刘淑兰冤案给予重新审理──检察院能够依法撤消非法起诉、法院能够依法撤消非法判决、公安机关能够依法把人接回来无罪释放,实际上就是你们给自己的生命打造了一个美好的平台。以后能智慧的拒绝执行迫害,保护大法学员,这是最最明智的选择。

在很有限的时间里,在众人逐渐皆醒时,您别独醉哦!

这些于申诉之外的文字,权当是同胞的劝善之言好了。

致 礼!
代理申诉人:法轮大法修炼者

2006年5月9日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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