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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西五名大法弟子被非法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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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9月15日】2005年7月11日晚九时许,李秀梅、王淑花、刘玉莲、张淑美、张维星在莱西市夏格庄镇西曲格庄村李秀梅家交流修炼法轮功心得体会,被莱西市公安局夏格庄镇派出所恶警突然闯入家中将李秀梅等五人绑架拘禁,随后非法判劳教各一年六个月,送山东王村(淄博)劳教所。

从法律。从李秀梅等人被劳教一案,莱西公安局、青岛劳管委在认定其所谓违法事实、使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程序都荒唐至极,是一个完全彻底的违法执法行为。

所谓“决定书”中认定李秀梅等人的“违法事实”是:“李秀梅、王淑花、刘玉莲、张淑美、张维星聚集在莱西市夏格庄镇西曲格庄村李秀梅家互相交流法轮功心得体会、集体修炼法轮功,被当场抓获,同时,缴获法轮功书籍、磁带等非法宣传品一宗”。也就是说李秀梅等人是在家中谈修炼体会而被抓捕。且不说这种事实根本不违法,决定书中也没有界定这种行为触犯了哪个法条,只说了她们在干什么。因此将李等五人判处劳教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李秀梅等五人被劳教的决定是无效的、非法的。

另外,李秀梅等人在家里交谈法轮功修炼体会就被认定是违法的依据是不成立的。目前从中共的法律中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这个不伦不类、不明不白的劳教决定书是超越一切法律之上以“思想犯”而处理的一起愚弄百姓、侵害人权的典型案例。更可笑的是“决定书”中将李秀梅等五人分别在2000年至2001年因修炼法轮功被非法行政拘留之事作为这次判劳教的部份事实依据,更是荒唐。

山东莱西法轮功修炼者李秀梅、王淑花、刘玉莲、张淑美、张维星被非法劳教的案例剖析

2005年7月11日晚九时许,李秀梅、王淑花、刘玉莲、张淑美、张维星在莱西市夏格庄镇西曲格庄村李秀梅家交流修炼法轮功心得体会,被莱西市公安局夏格庄镇派出所恶警突然闯入家中将李秀梅等五人绑架拘禁,随后非法判劳教各一年六个月,送山东王村(淄博)劳教所。

莱西市公安局、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劳教决定书上对李秀梅等五人所谓的“违法犯罪”事实与结论认定如下:

“李秀梅,女,39岁,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人,系莱西市夏格庄镇西曲格庄村农民,身份证号370225196509222028。违法犯罪经历:2000年10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1年2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莱西市公安局认定:

2005年7月11日晚9时许,王淑花、刘玉莲、张淑美、张为星等人聚集在莱西市夏格庄镇西曲格庄村李秀梅家,互相交流法轮功的心得体会,集体修炼法轮功,被当场抓获,同时缴获法轮功书籍、磁带等非法宣传品一宗。

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同上(略)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和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李秀梅劳教一年六个月。被劳教前被羁押一日折抵劳教期一日,自2005年7月12日起至2007年1月11日止。”

其他四人王淑花、刘玉莲、张淑美、张维星的劳教决定书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与结论除“违法犯罪经历”不同外其他内容相同。(略)

下面将李秀梅等五人被非法判处劳教一案剖析如下:(以中国现行法律入手)
判处一个案件是否合法有效,须从三个方面作出正确认定,即: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从李秀梅等人被劳教一案的过程和劳教决定书的认定结论中看,莱西公安局、青岛劳管委在认定其违法事实、使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程序都存在严重问题,是一个违法执法行为。其非法性主要表现在:

认定“违法事实”不清

对案件当事人认定事实正确与否是定性处罚的关键,本案“决定书”中认定李秀梅等人的“违法事实”是:“李秀梅、王淑花、刘玉莲、张淑美、张维星聚集在莱西市夏格庄镇西曲格庄村李秀梅家互相交流法轮功心得体会、集体修炼法轮功,被当场抓获,同时,缴获法轮功书籍、磁带等非法宣传品一宗”。也就是说李秀梅等人是在家中谈修炼体会而被抓捕。且不说这种违法事实的确认能否成立,单从决定书中既没有给李秀梅等人的具体行为定性(只说了她们在干什么),也没有界定这种行为触犯了哪个法条。这种情况下,将李等五人判处劳教的处理是毫无根据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李秀梅等五人被劳教的决定是无效的、非法的。

另外,李秀梅等人的具体行为,即:在家里交谈法轮功修炼体会就被认定违法犯罪的事实依据是不成立的。目前从中共的法律中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这个不伦不类、不明不白的劳教决定书是超越一切法律之上以“思想犯”而处理的一起愚弄百姓、侵害人权的典型案例。更可笑的是“决定书”中将李秀梅等五人分别在2000年至2001年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的所谓“违法犯罪经历”列出来,作为这次判劳教的部份事实依据。先不说因不放弃修炼而上访等原因被扣上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而行政拘留是非法关押,就三、四年前的事情作为今天判劳教的事实依据,这种做法本身就是非法的、荒唐的。

使用法律错误

青岛市劳管委对李秀梅等人判处劳教使用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这与劳教决定书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互相交流法轮功心得体会,集体修炼法轮功”二者风、马、牛不相及,毫不相干,离题太远了!李秀梅在自己家里与人交谈怎么成了聚众斗殴和闹事呢?连几岁小孩都能分清的事情,怎么公安局、市政府官员睁着眼瞎说呢!其实李秀梅等人根本就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所以也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但中共层层施压迫害法轮功,必然导致中国公安司法界在办理法轮功案件中的漏洞百出、荒谬绝伦。

程序违法

莱西市公安局夏格庄镇派出所对李秀梅等人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以举报人的举报就组织大批人员夜闯民宅,强行绑架,非法拘禁,紧接着判处劳教。这种严重违反执法程序,侵害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是《宪法》绝对不允许的。大家知道,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处罚是有严格程序和法律准则的。处理处罚案件,必须经过调查取证,认定事实、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最后作出定性和处罚决定。即使简单的罚款处理也需要上述一般程序,更何况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怎么能只凭举报就可以夜闯民宅随意绑架、非法拘禁、随判劳教呢!因此,莱西公安局、青岛劳管委2005年7月11日、12日绑架拘禁并劳教李秀梅、王淑花、刘玉莲、张淑美、张维星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李秀梅等五人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劳教范围和对象

《办法》第九条:“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条件的人,也可收容劳动教养”。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之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首先,李秀梅等五人是莱西市夏格庄镇西曲格庄村农民,不属于《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大中城市需要劳教的人这个范围。其次,李秀梅等五人在家里互相交流修炼法轮功体会这个具体行为与《办法》所规定需劳动教养的六种人根本不沾边。也就是说李秀梅等人根本就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范围,也不属于《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六种人的范围。而莱西公安局、青岛劳管委却依据《办法》张冠李戴的将李秀梅等五人判处劳教是何等荒唐!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流氓恶法

此《办法》是公安部1982年根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制定的。在2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已充分暴露了它的严重非法性。许多法学界人士和两会代表多次向中共、人大、国务院写信、提案强烈要求废止劳教制度。50年不变的中国劳教制度给中国司法带来严重恶果,已成为中外法律界的丑闻和笑谈。特别99年迫害法轮功以来,中共一手操纵和利用劳动教养制度以莫须有的罪名生拉硬扯的将大批法轮功修炼者实行劳教。违犯宪法,侵害人权达到了疯狂的程度。

众所周知,《办法》是一个“违宪”的非法产物,中国劳教制度在全世界也是独一无二的,它是中共实行独裁统治私设的黑狱。在打压迫害法轮功的六年多,劳教制度这个流氓恶法为实施恐怖镇压手段帮了中共的大忙。《宪法》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从99年7.20以来,中共利用劳教制度对几十万、上百万的法轮功修炼者采取了非法抓捕、关押、判刑、劳教。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不给被判刑劳教的法轮功人员上诉控告机会。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个虚设机构,实际是由公安局内设法制科的几个人在随意操作决定着成千上万被剥夺人身自由劳教1─3年的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群众。分管的公安局长根本不做审查核实甚至连看也不看审批材料,签个字就可以毫无根据毫无监督的将善良无辜的百姓打入劳教黑狱。六年来中共恶党和已流氓化了的政府对法轮功修炼者随意抓捕、判刑、劳教从来未停止过。

仅2005年上半年山东的几个地市就有一百多名法轮功修炼者被判刑、劳教。小小的莱西市夏格庄镇一次对李秀梅等五人实施劳教,这是一起严重的非法劳教的典型案例。

在当前大法普遍弘扬,正法洪势迅猛发展,邪恶已无处躲藏、中共即将灭亡的情况下,莱西市公安恶警和青岛市610、劳管委不法官员不顾自己身家性命作出这种罪恶行径,可见被中共邪灵的迷惑之深,头脑之昏,同时也充分暴露了中共恶党及顽徒的垂死挣扎,正如天令其亡、必令其狂。最后等待它们的是可悲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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