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东县大法弟子李占鲜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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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7月13日】我叫李占鲜,男,汉族,生于52年,湖南祁东县人,家住郴州市空调设备厂2单元201号,系原空调设备厂职工,现单位已破产,靠给别人送煤气罐为生。我和我妻均是法轮功修炼者,未修炼前我身体多病,年轻时我就被人称为“老头子”“半条命”,疾病的长期折磨,使我未老先衰,苦不堪言。

1994年修炼法轮功后我的身体迅速康复,人也变年轻。现在我50多岁,别人说我只有40多岁。单位破产后,我家三口无任何经济来源,小孩还在上大学,为了生活我50多岁了,干起年轻人才干的累活,每天用自行车给别人送煤气,四、五层楼背上背下也不累,用这微薄的收入支撑着这个家。这些都得益于我多年修炼法轮功的结果。

法轮功不但给了我一个健康的身体,而且法轮功所倡导的“真、善、忍”法理使我的思想道德境界也得到了升华。说一件小事,去年我和我妻先后拾到六佰元、六万八千元现金交还给失主,这对于我们大法学员来说是一件平常的事,修善就得处处为别人着想。可是我如果不修炼,在当今向钱看及生活困难的处境下是绝对做不到的。

然而这么深受群众喜爱、教人向善的好功法,一夜之间却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残酷打压。我也因为不愿放弃修炼,几年来遭到来自610、国安、公安等部门的迫害几乎没有间断过,被关、被罚、被打、被劳教都经历过。去年8月19日又被桂阳县公安局无端关押至今。为此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益,先依事实陈述几年来我所遭受的迫害,目地是希望你们能从新客观全面的审视法轮功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结束这场浩劫。

迫害事实依据:

99年7月,刚开始对法轮功进行迫害时,我当时下岗开书店,郴州市公安局的陈兵志带着一帮人冲进我的书店,抄走“法轮功”书籍数千册,现金存折共计二万三千元,其中只有部份书籍开了清单,其它书籍、现金连白条子都没开一张。

为了剥夺我的信仰,阻止我修炼,610、国安、公安等部门指使单位等有关部门20余家常到我家进行干扰,单位还成立所谓帮教小组,指使专人监控、跟踪,如发现他们所谓的异常情况不经讯问就是抓捕关押。如99年的一天我妻妹到我家来了一下,次日北湖区公安局吴子强就将我抓去审了一上午,还对我的妻子、小孩审问了一番;又如99年12月本单位的小伙子李辉到我家来玩,进门刚坐下,郴州市公安局的汽车就守住门口,北湖区公安局的人冲入家中把我2人抓走关进拘留所,罪名是“企图炼法轮功,破坏澳门回归”,这个罪名定得也太离谱了,让人啼笑皆非;更离谱的是郴州日报居然以此为题大加报导,这次一进拘留所,公安就唆使犯人说:“好好照顾照顾他们”(暗示牢头打人)。当时寒冬腊月,晚上1时更是寒气逼人,犯人将我二人衣裤剥光,塞到自来水龙头下面的一个水池里,用冰冷刺骨的水浸泡我俩,随后连续三天对我二人拳打脚踢,施以各种酷刑,还抢走现金、存折、扩机,后来施刑的犯人向我们解释说:“对不起,公安打了招呼,不打你们,他们就打我们。”

2000年2月陈志兵又把我从家中抓走,送到郴州罗丝岭看守所,一进门犯人就给我洗冷水澡。犯人用冰冷的水朝头上身上慢慢淋下,时间长达40分钟,名曰:“将军澡”;把我的衣服脱掉,三个人朝我胸部打了150拳,名曰“开心拳”;手放在床边的钢板上、水泥板上,用木板或塑料鞋底打手指,名曰“剁凤爪”;用新毛巾打湿后卷成麻花状用力抽打肚皮,抽打在胃部名曰:“炒肚片”,抽打在肝部,名曰“炒肝花”;人离墙三步远站直用头撞向墙面,名曰“三步倒”,如果手动了或动作不标准则不算,还要从来,这种酷刑我一天撞了三次,撞了28天,这次关了我67天才放出来。

更甚的是2000年10月9日早晨我刚起床,北湖区公安政保股长吴子强等人就将我从家中抓走,直接就送进了长沙新开铺劳教所,所谓罪名是卖了法轮大法的书籍。这是莫须有的罪名。

我下岗开书店,书是99年7月之前通过正规渠道进的货,他们抓我时连我张口为自己申辩的权利都被剥夺了,也不知他们依照的是谁家的法律,抢了我的钱、书,不开任何收据,反过来说我犯了法。大家都知道99年7月之前国家是允许炼法轮功的,法轮功书籍在新华书店都有卖,而且郴州市的法轮功辅导站是经过当时体委注册批准的。且不说后来对法轮功的镇压合法性如何,他们这种追究我1999年7月之前的行为也是违背国家施法原则的,为此我当时多次上诉都未得到答复。2002年坐满一年半牢才把我放出来。原以为从此以后我可以在家安心过日子了。没想到2004年8月19日上午9时我在郴州华宁花园被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绑架上车送到桂阳党校,后来才知道他们是桂阳公安局国保分队的。在党校他们将我手铐脚镣的锁住,到8月20日下午4时才开了张拘留证,被抓后他们连续5天5晚不准我睡觉,对我刑讯逼供,在我处于一种极度疲惫和意识不清的状态下,按照办案人员的诱导,说了他们想要的所谓“口供”。他们拿到我所谓的“口供”,洋洋得意的说:“陈兵志拿了你二万多元你就搞的他下不了台,我们这次起码判你10年刑。”从他们的话里我才警醒,他们对我这样明显是替同行打击报复,出气。

2004年11月15日,桂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从看守所带我出来时,法警就对我破口大骂说我“中毒太深”“不清白”。在长达5个小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我的律师对所谓的“证据”进行了有力驳斥,公诉人语无伦次,理屈词穷,最后在被告人的陈述中,法官居然违法压制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只许我们说了一句话,便宣布结束庭审。庭审一结束其中一个法警恼羞成怒在众目睽睽之下大骂我的律师“大放厥词”“杂种”“杂交品种太聪明了”,哪有一点执法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这就是中共一向自诩的“以法治国”?!

在这种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仍判我3年零6个月。我不服于2004年12月中旬上诉至郴州市中级法院,时隔半年至今年6月初我才接到市中院的终审裁定书(已远远超出法定的二审审结期限)。中院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明公安机关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证据,原审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维持原判。果真如此吗?既然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何拖了半年之久我才接到二审裁定书。

裁定书认定的依据有二:(1)被告人的所谓“口供”;(2)在我家中搜出的法轮功资料。中院裁定书中第八页(12)条称“我和严勇供述我与严相识后,约定每月在郴州见面一次,见面时严勇将下载的‘法轮功’资料给我,我则将《正义的审判》等资料给严勇”。此“口供”既然是事实,为何两人见面的确切地址,电话联系的号码等这些最基本的证据都没在“口供”中呢?说我将《正义的审判》给严勇,要求上明慧网,可是严勇是2004年7月27日就被抓了,而《正义的审判》是2004年8月份才在明慧网上出现的。如果不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这些“口供”,怎么能经不起推敲呢?这是图谋陷害。说我指控公安人员对我刑讯逼供无证据,他们将我封闭起来用刑,只有我和公安人员,没有第三者,且我又是被囚看守所,是“专政”对象,向施刑人员取证,无异于与虎谋皮。至于第二条提到的从家中搜出的“法轮功”资料,是别人将真象资料放在我家门口的,与我无任何关系,他们也认了。

综上所述,610、公安、国安为剥夺我的信仰,对我任意罗织罪名,拘捕、关押、劳教、刑讯逼供,暗唆犯人对我酷刑折磨;对我的人身和人格肆意侮辱、诽谤,明抄、骗取财物不给收据、字据;封闭关押洗脑、电话监控等。这些行为与“依法治国,依宪行政”是相悖的,严重的践踏了法律和人权。从我这一案,可知全中国大陆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弟子的处境和命运,这不是冤、假、错的个案了,也不是对“一小撮的专政”了,是什么?!看过此文的还有一点善心和正义感的人都会得出一个共同的答案——群体灭绝!法律,在我们法轮功弟子面前哪还有公正、公平、透明?显得极苍白,无异于一块遮羞布。

法轮功现有洪传70多个国家和地区,翻译成30多种语言而成书,在国外深受欢迎,获各种褒奖1300余项,很多国家和地区还建立教书育人的明慧学校,以法轮功的至高法理培养学生的高尚道德。如果法轮功真是某些人说的那样坏的话,难道国外人民和政府都是愚昧不成?对中国大陆大法弟子这6年的残酷打压,不但没有达到某些人的私愿,反而学炼的人每日益增,每天都有成百上千的人上网声明自己的过错,重返修炼。难道这是一般气功能达到如此感召力的吗?我和千千万万大法弟子一样,按照我们师父的教导去做,不参与政治,不恋常人中的政治权利,修炼人淡泊名利,我们却被诬陷为参与政治。法轮功弟子向世人讲真象,揭露谎言、骗局,让人明辨是非,揭露某些人践踏法律、灭绝人性的行为,这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唤回天理人道,何罪之有?一个人生下来信仰什么,这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生命的基本权利,为什么就有人逆天理人道而为之?我相信正本清源,终归正道来日还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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