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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麻棉纺织总厂干部遭迫害经历

——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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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5月30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

我叫裴斐,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40岁,大专文化,原系吉林市华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原麻棉纺织总厂)一名职工干部,住厂独身宿舍。因有病一直未成家,炼法轮功后身体恢复健康。因坚持修炼而被公司逼迫辞职,并被强行撵出宿舍,逼得我流失所,无处安身!

2004年初政府将保护“人权”写進《宪法》之后,全国司法系统开始整顿处理公、检、法内部的违法违规现象,同时开展为期一年(2004年5月――2005年5、6月)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案件的专项活动等一系列健全法治、保障人权的举措,这是国家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完善健全民主与法制的大好事。为了配合这次专项活动,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我有责任向人大、检察院反映五年来我所遭受不法人员的骚扰,多次被非法抓捕、关押,甚至劳教及在劳教、拘留期间遭受非人折磨和非法侵犯剥夺我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事实,希望人大、检察院核实后给予合理的答复和解决。

申诉理由及请求如下:

我履行《宪法》赋予我的权利却被非法抓捕

自从99年7月20日后,不断听到媒体诬陷法轮功的报导,我非常震惊,压力很大,非常痛苦,我陷入了深深的思索。法轮功使上亿的人身心健康,回归纯真与善良,教人按“真、善、忍”做事,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真正能使人心向善,道德回升。我自从修炼以来,身体恢复了健康(一病八年之久),心灵得到净化,淡泊名利,转变了人生观,心甘情愿地助人为乐,为他人着想,做一个好人、一个更好的人。这怎么错了呢?怎么一夜之间黑白颠倒?经过我冷静的思考,我确认我没有错,是政府搞错了。我决心用《宪法》赋予我的权利,去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告诉他们法轮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迫害真善忍,崇尚假恶暴,就是泯灭正义与良知;就是践踏法律的尊严;就是摧毁道德、善良和文明。可我面临的却是一次次公然违背《宪法》及法律的无理迫害。

1999年9月4日早,我在吉林市北山公园门口讲我炼功如何受益的情况,这本是我的自由、权利,可是却遭到警察非法抓捕。我被抓到德胜门派出所,并被非法审讯。有一警察对我呵斥责骂,做笔录任意上纲上线,我申辩、不签字,他就破口大骂,把笔录撕了,后又将我转到当地(哈达湾)派出所,被非法搜身,又将我关進了禁闭室。

2001年正月十六,我又到市政府门前炼功证实大法,让政府了解我们是受冤枉的,却遭到非法迫害,不但不接受我们的合法诉求,反而动用警察将我们绑架,逐个登记,然后又将我送到昌邑公安分局,被当地派出所接回欲拘留,后被单位强行接回,逼我写保证,逼我辞职。厂总书记王洪宝带着副书记于桂珍、组织部长郝艳平为了自己一己之私,明知这是在迫害无辜的好人,可为了自己的身名利益,哪里还去想什么善恶、对错、正义与良知,借我对公司愧疚与感恩的心(因以前有病厂里照顾),以六千名职工的生计来要挟我。我一个老实本份的实在人,干业务工作还很内行,人事这些事我哪经历过,逼得我走投无路,身心备受伤害,苦不堪言。

自从98年我学法后身体完全康复(以前一直病休),就申请回公司工作,可是他们一直也不给安排,眼见小工人一个个“以工代干”往干部岗位安排,可我却在家闲置,这次他们怕我走,硬安排我去当记录工(工人活)。我因现在学了法轮功,尽管对我是贬低与欺辱,可我还是毫无怨言,尽力去做,尽管在不公正对待下,也心态坦然,这在以前我是绝不认可的。

2000年7月18日,我去北京上访,回来后单位逼我辞职,并将我清出厂宿舍,这对我这个未成家的人无异于剥夺了基本生活的权利,我成了无家无职的游民。这还不算完,2001年春厂保卫科王科长又协同哈达派出所片警杨某某将我的户口(原在单位)强行迁出,我说无处可落,杨某某竟无关痛痒地说:“爱往哪落儿往哪儿落,不行就自己揣兜里。”

2000年11月30日,我再一次去北京为大法说句公道话,结果在九台火车站被他们非法扣押,并被当地接回(延安派出所),并非法骗去300多元钱,后被拘留十五天。

自从99年7月20日以来,我一直受延安街道、派出所非法监视、骚扰,还逼我们办洗脑班,甚至半夜三更都可非法侵扰民宅。本来我因无处安身才暂居弟弟家,这样一来给我的家人带来极大压力,非常害怕,進而对我不理解、反对,想不到我只是做好人,却连最起码的基本人权都无法保障。

更有一次,市公安局找不到我,竟利用他们的权力全市查找我弟弟的户口、单位,并去我弟弟单位纠缠。我弟弟是一名老师,造成很坏影响,后又找不到我弟弟(放假期间),竟又到我弟妹单位去搅扰,而且并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未有任何证件、依据。

在长春黑嘴子劳教所遭受的迫害

2001年7月9日晚,因与我相识的一敦化同修被抓并被刑讯逼供导致我被敦化市派出所非法抓捕,并被非法抄家,遭到残酷的非法迫害(已单写申诉),后来导致我两腿不能行走,瘫痪在床,这样仍被送长春黑嘴子劳教所劳教二年。

2001年8月15日,我被非法押送黑嘴子劳教所。他们不顾我不能正常吃饭(只進少量流质)不能行走,心衰体虚,硬将我送入六大队四小队。在那里,他们逼我写“保证”,不写就千方百计逼迫。我坐不住小板凳,他们却不让我躺床,趴在床边都不许,无奈也只好坐在水泥地上,上身趴着。我腿不能走,可她们强行拖着我出去列队,上饭厅吃饭。我因灌食迫害,浓盐水烧坏嗓子,食管、胃根本不能吃饭,咸、甜不能入口,她们为了折磨我,硬是来回拖着我(大约300米),消磨我的意志,逼写“保证”、“决裂书”,不写,就群起而攻之,晚上不让睡觉,黑天白夜给你灌输歪理、邪论,天天给你洗脑,我的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苦不堪言。六大队的李大队长,其人很阴毒,虽因曾被上网曝过光表面收敛很多,但毫不知悔改,背地里尽干迫害大法学员的事。她伙同卫生所所长郭旭做假,硬说我没病。所长郭旭仗着迫害法轮功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张口就骂,举手就打,最拿手的就是迫害性灌食。我心衰、抽搐、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起坐,已進入生命危险期,找她几天才来,不但不抢救,还叱责谩骂,昧着良心硬说我装的。我胸闷,半天喘不上一口气,气息奄奄。十月中旬,我开始连续抽搐,队里看不好,几次派人去找,来了不但不给我看病,咒骂不止,说她有办法治我,让人将我背到她那儿,扔到床上,不理不睬,我越冷越抽,她却出门走了,将我冻了好几个小时,旁边的医护人员也是咒骂,还说我像瘟鸡一样,要将我从窗户扔出去炼了。十一月份我的情况更加危急,只剩一口气,把她找来,她说:“纯属装的,一会我就给她灌食。”我口不能言,只好对跟前的人说(趴在我嘴边听):“让她灌,一切后果由她承担。”她吓跑了,后来让人传话说逗我玩呢?她熟知法律,当然知道她所作所为都是违法的。按《监狱法》第17条规定,我早就应保外就医。后来,家人见我生命垂危,到处找人,才将我救回。

我在吉林省劳改医院遭受的迫害

十月中旬,劳教所向我家人要了2000元钱,将我送入劳改医院。那里没有护理,对我来说更困难,我生活不能自理,瘫在床上。管教张口谩骂叱责,去了几天无人问津,我提出出院,他们竟恼羞成怒。劳改科长卢某某(不准确)指使犯人对我们监视、打骂,他竟让刑事犯将我从三楼拖到一楼检查(我被关在三楼),照相,因我站不住,就强行硬按,并侮辱我,当众将我上身扒光,后又将我拖回。卢科长凶狠地让人将我扔到走廊,不许人扶我。我只好在地上挪。我不能自理,多亏同室有一法轮功学员小杨自愿帮助护理我,背我去厕所,端水端尿。他们竟不承认,说我能走,说小杨借机与我串通,不让小杨接近我,千方百计逼小杨写“决裂书”,不写犯人就联手打她,还说是我挑唆的。管教疯狂的咒骂,还打我好几个耳光,又要将我拖在走廊,让我往床上拉尿。我在劳改医院住了二十二、三天,共花了2300多元,而且没有任何诊断,说检查不出来。后来我才听同室犯人说:“谁都检查不出病来,检查出来也不说。开一个诊断书得花几千元到3万元不等,而且至少得开三个诊断,不给钱死了也没病。而且不准家属探视,探视也得找人花钱。有时一次探视得花1000至2000元钱。”

我这才恍然大悟,他们执法犯法,完全违背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四)(六)(七)(八)(九)的有关规定。

2002年3月14日,我的身体还未完全恢复,腿不能独立行走,在姥姥家调养(榆树市八号乡),半夜派出所所长高景平带领十多名警察非法私闯民宅,在没有任何证据、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硬说我是在逃犯,丝毫不顾我92岁姥姥、60多岁有心脏病的姨、母亲,有病的大舅的承受力,将在炕上睡觉的我硬绑架到派出所。我想给他们时间核实,第二天早上已核实后,仍不放我,又将我绑架至榆树市公安局非法审讯,关了近18个小时,因无任何证据,才不得不将放回(我当时还得靠人背)。

我没有违反《宪法》和《刑法》,没有违反任何其它法律规定,我坚持我的信仰,努力按“真、善、忍”做一个身体健康,境界高尚的好人,淡泊名利,乐于助人,我何罪之有?信仰自由是《宪法》给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上访表达意见也是公民合法权利。我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可我得到的不是法律的保障与合理的答复,而是一次次遭受身体、精神、人权的迫害。所有相关责任人、单位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三十六条(宗教信仰自由);三十七条(公民人身不受侵犯);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第三十九(住宅不受侵犯);第三十五条(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违反《刑法》第248、238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0条2款,《监狱法》第17条,《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同时也违反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的有关规定的权利。

依照法律我没有错更没有罪 依上述事实我请求:

1、首先我要求恢复我工职及我应拥有的一切待遇、劳保、失业救济、住宿、户口等基本生活保障,并给予我名誉、精神、物质上的补偿、补发这几年工资。
2、报销全部医疗费用。
3、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依法追究原单位书记王洪宝等,杨姓片警、保卫科王科长等人的行政责任及违法犯罪责任;依法追究黑嘴子女子劳教所李大队、郭旭及一切相关人员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劳改医院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公安机关、派出所、街道及榆树市八号乡派出所高景平人员等的违法犯罪责任。
4、恢复我基本人权,使我能拥有正常、稳定的生活环境。

本申诉抄送省人大、省政府、吉林省公安厅、司法厅、吉林市检察院、市政府、市工会、市民政局、市人大常委会。

申诉人:裴斐 200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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