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立国之本。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尊严和形象。宪法中还规定一切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在民众的视听权被封杀,报纸电视台的报道极尽造谣、诬蔑,民众只能听信荒唐可笑、漏洞百出的一言堂的今天,法轮功学员善意的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在不公正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按照“真善忍”标准做一个好人修炼法轮功这是宪法所允许的信仰自由。恶警在大法修炼者的家中警察无搜查证就随便乱查,此类行为触犯《刑法》第245条规定,构成非法搜查罪。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强行将雷玉栋的家属拘留,此类行为触犯《刑法》第238条、构成非法拘禁罪。
大法弟子勇敢的站起来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绝对没有违法。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母法,任何违宪立的法都是违法的。江氏集团对法轮功所制定的所谓法律,都是基于自己的私利和权欲,都是违宪的,所以也都是违法的。那么任何执行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指令都是违法行为。
翻遍中国所有法律,“610”的成立和运作找不到任何依据。它对中国的各级党政司法系统拥有绝对权力。它完全凌驾于公、检、法、之上,只有当年的法西斯组织“盖世太保”和文革时期的“文革小组”相类比,这种为镇压而成立的临时组织,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可以为所欲为,不经任何手续就把法轮功学员劳教,也可以把法轮功学员抄家拘留。“610”组织祸国殃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有报是永恒不变的天理,谁错误的执行“610”的命令仇视“真、善、忍”,对修炼“真、善、忍”的民众犯下的罪恶,都得偿还。恶人遭报的事大量出现:
一、原山东鱼台县公安局副局长陈德,于11月24日在一小学门前的一场车祸中丧生。自99年7.20一来他一直负责该地区迫害法轮功的事情,现遭恶报。
二、2004年5月份山东肥城市某小学黄某某的母亲,因见到法轮功发真象资料随后举报,其后不长时间突发白血病,于2004年8月份死亡。从发病到死亡一个多月。
三、石家庄彭后街派出所所长赵庆祥,48岁,多次非法抓打法轮功学员。2004年4月20日,平时身体强壮的他突然身体发烧,全身难受住院,4月30日在医院死亡。死相恐怖,在医院解剖尸体时,发现五脏六腑全部溃烂,医学无法解释此现象。
此类迫害法轮功遭报的事全国越来越多,不可胜数。
顺天者昌、逆天者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间不到,时间一到,全部都报。上苍有好生之德,现世现报就是出于神对人的爱护和规劝。如果不悟,更严重的后果还在后面,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也就用不着规劝。
今天法轮功已传遍世界六十多个国家,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欢迎。修者日众,抗议迫害,声援中国被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呼声四起,已有二十多个国家的民众都在谴责江氏集团的野蛮行径,并起诉江的恶行。
觉醒吧,不久的将来,天理将再现公道。宇宙的真实将展现人间,人们不相信的一切都将出现,这就是法正人间的时刻。
在这里我也正告东阿县“610”组织成员和充当打手的恶警们,迫害大法定遭天谴,为自己留条后路吧,不要再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事情了,要想平安只有弃恶从善,将功赎罪,赎回自己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