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

——也谈法律是江氏流氓集团迫害大法的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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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1月27日】编注:此文提出了一些很好的见解。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恶党控制下的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这是海外正常社会的人们有目共睹的;但中国社会现存的宪法和法律本身中合理的部分,仍不失为大法弟子的可用之器,因为我们是在证实法——我们不是在依赖常人法律从魔难中解脱自己,而是在借助常人社会中一切可用的形式讲真象、清除邪恶、救度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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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恶法不具正当性,不应该存在更不值得遵守

法律本应当体现公平、正义和正直等价值理念和维护和谐秩序的功能,符合这样原则的法律被法律界称之谓良法。但当法律背弃了它应有的正当性而沦为邪恶的化身时就是恶法。

关于恶法性质法律界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主张恶法亦法,在废除前必须得到遵守和执行;一是主张恶法非法,由于它不具有正当性自身就是违法的,自始就没有效力,不必遵守更不应该得到执行。迫害大法的纳粹德国法西斯式的所谓法律就是由邪恶势力操控借口所谓政治利益以国家暴政为后盾而制定的,根本就不应该存在,更不值得以消极遵守的方式而默认它的效力。

二、中国大陆许多现行法律本质是流氓集团维护邪恶政权的工具,是变异的反宇宙力量

西方历史上存在过两种文明秩序,即宗教文明秩序和法律文明秩序,这与半神文化的中国道德文明秩序一贯几千年的传统极不相同。法律在西方最初是被人类理解为神明的启示和意旨。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变异,从18世纪科学技术冲击人类传统道德观念开始经历19、20世纪过程中法律也跟随逐渐脱离神圣化。尤其在马克思等无神论的手里完全异变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国家体现”,法律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彻底魔变为当权者统治的工具。法律神授的古典学说由兴盛而式微的过程就是法律从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过程,实质就是人类变异的过程。它决不是为大法开创的人类应有的文化发展过程,而是旧势力一伙的精心刻意安排,必须彻底否定。

大陆现行法律虽然在渊源上参照了世界普认的法律理论和学说,但是其借鉴和参考都是围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而加以取舍的。其从来都不正视法律的本质是与正义有必然联系,而从中学到大学教育阶段一直坚定的对民众输灌“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体现”这一唯一的标准答案。其法律专业理论研究、探讨、教学、培训、立法、司法实践和制度设计都贯穿这一本质核心特征(只是到近几年在理论研究上才有所收敛和改观)。而这里所谓的统治阶级也不真是它们宣传的工人或农民,而是某某党。当国家被党操纵,当党被流氓集团操控时,流氓集团(或头子)的意志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以国家意志——法律体现出来。其实其整个司法体系乃至整个国家政权体系的运转都是为了维护邪恶政权的需要。虽然大法弟子也可以运用法律来反迫害,但是大量的事实表明,一旦同修们运用得当指出它们迫害行为违反了它们自己制定的所谓法律时,它们的无赖嘴脸就彻底暴露无遗,要么对大法弟子的申诉控告置之不理,要么对他们进行疯狂报复:绑架、酷刑、密判……。当宇宙的法理再现人间时,人类都要重造,怎么能够指望恶党的法律能够从根本上为大法或大法弟子维护什么权益呢?!

三、法律就是江氏流氓集团迫害大法的主要凶器

1、 法律在江氏手中可以任意揉捏

自从马克思阶级斗争理论滥觞后,公平、正义、正直等普世的法律价值理论就开始边缘化,统治阶级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本质观念开始充斥大陆法学主流市场,并在司法体制和实践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所以才出现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把某某党法定为执政党的荒唐闹剧。而邪恶集团所依附的某党的需要和利益是不断翻新的,相应的宪法所依据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也不断变化,从而导致中国的《宪法》和其它法律也频繁的修订,从马、列、毛到邓的主义思想,甚至跳梁小丑江的“几个代表”都可以大言不惭的写进《宪法》。而当江小丑狂叫“三个月消灭法轮功”后,傀儡人大常委会随即制定出台相关《决定》,最高法院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共同为迫害大法炮制法律工具效率之高也就毫不奇怪了。

2、 旧势力将独裁的恶党司法体系运用纯熟就是为了此时迫害大法弟子为根本目地的

当法治成为世界潮流,邪恶政权也不敢明目张胆、为所欲为的独裁人治了,也开始了依法治国(特别附注:迫害开始前我也曾因为蒙蔽和幻想写过一篇论文为江小丑的“依法治国方略”鼓与呼过,特别在此声明作废,以洗刷自己生命污点),也着手建立改善议会制度,呼唤起司法独立,但是其不伦不类的司法体制,名为法治实为人治的畸形法律制度无论怎么改,每次都是为了“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永远都是党的傀儡,都是先开党代会制定好精神、原则和方向后,再开人大代表会加以传达、贯彻和实施(包括制定法律来实施),实际人大代表会只是某党专政合法化的工具而已。所以,当某党“要战胜法轮功”,人大立马开始制定相关《决定》,使镇压迫害合法化。而其相互监督独立的公、检、法、司也在各级党的政法委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责的狼狈为奸,当610一声令下,全部政法机关便统一行动着手对大法弟子及家人进行系统的法律迫害。

3、 维系摇摇欲坠的劳教制度就是为了迫害大法弟子

收容、劳教制度从根本上是违反国家《宪法》和《立法法》等基本法律的,其存在的违法性和实践中的罪恶已经遭到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内的各界民众强烈谴责,呼吁立即废除的呐喊声早已汇成汪洋大海。收容制度已经因为孙志刚被活活打死事件而被迫废除,但是邪恶就是出于如果没有劳教制度迫害大法就没有那么得心应手的罪恶考虑而迟迟不废除这罪恶的制度。

三、利用法律凶器迫害大法具有极大欺骗性

1、 修大法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不存在受法律禁止和制裁的任何理由

刑法制裁一种行为都是基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修大法的都是在按“真、善、忍”踏踏实实做好人,一味要求自己心性的提高,并且尽量符合常人社会状态,对社会有百益而无一害,根本就不应该成为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打击的对象。邪恶为了证明其镇压迫害大法的正当性,不惜冒天下大不韪刻意炮制出天安门自焚案及精神病杀人案来用以栽赃构陷修大法的社会危害性,其谎言被揭穿后的尴尬不正彰现了大法的光明与伟大吗?!

2、迫害大法的法律逻辑是荒谬不经的

(1)信仰是中国宪法规定的自由,更是国际人权公约保护的基本权利。

(2)《刑法》和全国人大和最高院仓皇出台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刑法解释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个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名,根本没有邪教定义及判断标准,在利用此罪名迫害大法弟子时也无法说明到底破坏了具体哪部法律的实施。其所可能指向的法律就是同一刑法条文或对此的补充解释,逻辑上属于循环论证,是经受不起任何推敲的。

(3)民政部和公安部等部门的禁止炼大法的通知或决定只是部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规章,根本不是法律,而且与宪法等基本法律相抵触,应该属于违宪无效规章。但是在中国从来都是允许某党借口宪法法定的执政党地位来公然践踏法律加强自己的权力,却从来不也不许公民利用宪法来维护基本人权。当政府部门被利用发布违宪规定通知时,却没有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司法规定和惯例提供救济来否定违宪规章的效力,在迫害具体个案中也不允许在法庭上直接引用宪法条文来维权。这样国务院民政和公安等部门可以在610的操纵下公然违反法律发布违宪规章,地方司法或其他政权机关都以炼大法已被国务院政府禁止为由借口执法对大法弟子公然违宪施暴。

3、利用恶法迫害大法欺骗了许多大法弟子,更毒害了各界众生

当法律背离了正义而魔变为暴政的凶器时,已经不配称为法律。但是由于受“恶法亦法”变异观念的影响,或许是出于维护法律威信和秩序的需要考虑,或许是出于对暴政的恐惧,或许出于自身利益保护、或许是胳膊拧不过大腿等其它观念的影响,当邪恶借用法律叫大家不要炼大法时,有相当学法不深的大法弟子(包括笔者本人)和更多的常人也知道大法好,但是虽然觉得好是好,却错误的认为:毕竟政府反对,法律禁止,尽管政府和法律是错误的也要遵守,毕竟错误的法律也具有国家强制力,怎么说也不能够与政府对抗,不能够做违法的事情。正是这样的变异观念使得至今都还有许多知道大法好的同修走不出来,也使得更多想学大法的有缘人走不進来。这更是很多常人对大法弟子冒生命危险讲真象不理解或无法明白真象的强大障碍。尤其是邪恶在当时还利用电视等媒体让御用法律专家们纷纷出笼为恶法迫害鼓与呼,更加大了恶法迫害的蒙骗性。

其实政府是大家的,应该反映大家的意志与呼声,而不应该成为某党派翻手为云的工具,国家也不等同于某党,法律公器更不应该成为流氓集团头子怀里的家什!黑社会头子制定的规则难道就仅仅因为其黑社会暴力背景而必须得到遵守吗?!遵守邪恶的法律不就是默认邪恶吗!?作为一个大法造就的正法弟子,怎么能够象师尊讲的旧宇宙某些神那样被旧宇宙的理限制得干着急而真没有办法呢?

四、需加强讲清恶法非法和迫害违法的力度与深度

要救度更多被蒙蔽的世人,必须破除邪恶宣传输灌给国人的从而严重障碍他们正确认识大法的“炼法轮功违法”的错误观念,有针对性的加强讲清“炼功合法、迫害违法”的法律真象力度。以前,我个人认为天安门自焚案真象是破除谎言最有力的,所以在这方面的资料比较重视发放。后来,我认识到“炼功违法,就是与政府为敌,是参与政治”的心结不打开也严重间隔大陆世人明白真相。于是,我从明慧网上下载《一个执法者的思考》,江氏集团成员被加拿大国家起诉的真象资料发放。这样可以告诉人们,从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视角来看,迫害大法从程序和实体包括立法和执法两方面都是违反中国现行基本法律的,同时也违背国际规约,当然也为其他主权国家的法律所不容。虽然现在法律机构完全被邪恶操控,一时无法用中国的法律制裁违法者,但是国外都不能够无视和容忍邪恶恣意践踏法律正义。国外起诉邪恶的风起云涌与国内疯狂迫害的鲜明对比自然就容易让人明白是非真象。自从看到明慧网《中共江氏集团变法律为凶器的罪证——评庚辰北京诉江案一死一判刑》一文后,再次引起我的专业思考。加大此文宣传力度的同时也促成了本文的动笔。

五、必须跳出邪恶法律及机制的框框限制才能够更好的运用法律反迫害

师尊多次讲法都谈到我们要清醒理智看待迫害,不要把它看成常人对人的一场迫害。学大法的都知道法律根本上是限制封闭人类的,尤其现行中国某些法律是完全变异的产物。尽管当初邪恶祭出法律凶器迫害大法时也是胆胆突突的,出台的法律也是漏洞百出的。但是由于它们这台腐败的司法机器运转惯性以及法律本身的庞杂,也使得一般人要依照大陆现有的其他法律去制裁邪恶刻意迫害大法的不法行为,的确是相当困难,很容易陷入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从而在它们设定的法律框框里爬行。因为虽然人们都知道法律虽然没有界定具体邪教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但是搞法律的都知道人大的这个《决定》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就是用来专门迫害大法的,正如香港当初的所谓23条一样本身就是针对大法来的,加上中国审判一直就有上面内定案子的惯例,敏感的案子必须按上面的意思判,开庭只是走个过场而已,而劳教根本都没有任何审理或听证程序,由不得你申辩、讲理或讲法。而且,这样带有“政治任务”的案子即使将来证明是错了,执法参与人员按它们的规定也不算个人错误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并非代表我们在邪恶的旧势力安排面前就无能为力,因为师父叫我们是彻底的否定旧势力安排的,包括它们的所谓邪恶法律。以前,面对邪恶疯狂迫害,每天看到大量同修被判刑、酷刑迫害,作为法律界的大法弟子总是在有心运用法律专业为同修做点什么而深感无力的状态中挣扎。因为邪恶在迫害大法弟子时它们从来就没有和我们真正讲过法律,它们只是借用法律凶器而已,你越讲法律反而迫害越深,正如北京的同修庚辰诉江一样。但是,我经常看到明慧网上刊登的同修们申诉、控告及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内心总是深深触动着,从其语言内容看并不很专业、运用法律知识也不怎么娴熟,应该不是法律界的大法弟子的手笔,但是,虽然其文不怎么符合现代规范了的法律文书格式,但是丝毫不能够掩盖其“词劲句蕴强”(引师父诗词)!,其充分说理的字里行间透出的浩然正气、金刚意志和大智慧足以摧毁一切不正的阴霾,发出的真理之光“令一切邪恶胆寒”( 引师父经文)。这也决不是普通的法律专家陷在繁杂的法条框框中能够创作得了的,令我这样的法律专业人士都汗颜。正念正行的大法同修真了不起!这也是因为他们法学得好,路走得正,所以智慧就大、思路就越开阔!师父反复交代我们做好三件事情。如果法学得好,自然就流露出大智慧;如果纯正发正念,邪恶就无处可逃;如果真象讲到位了,司法界的人清醒了,法庭自然站在正义这一边。如果路走得正,一切都在其中。当然邪恶的司法体系里是有不能够听真象的了,正如师父所说“毒药它就是毒”,其中的恶人就象黑手一样就是要完成邪恶头子交给它们的任务,就是要迫害大法弟子,它们是根本不会被大法弟子任何慈悲字句所打动的,那么该“正念制止邪恶”(引师父经文)就发正念清除了。

六、理性看待常人社会法律人士支持援助大法

随正法洪势的急速推进,当邪恶被清除而少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解脱另外空间的控制开始清醒,勇敢的站出来支持大法,我们对他们支持表示由衷感谢!他们的行为壮举已为他们自己生命选择了一个美好的未来。师父讲法多次说过不要受外在环境的变化的影响,就做好大法弟子此时应该做的事情,不要指望外在的变化,因为世人都在指望我们,无论什么身份的人都是救度的对象。所以应该清醒理智看待正义人士支持大法现象,要明确是大法弟子在救度众生,是大法弟子在创造历史!

1、 是因为正法到了这一步,才出现高智晟律师公开为大法上书。但是他的上书也只是在邪恶旧有的法律体系中寻求主张和法律支撑。从他的代为大法弟子书写的法律文书里看,他更多的是从证据学、执法的程序方面着手。他提出了法律的溯及力,也反对以法轮功学员身份来加害一个群体,认为不能够对人大《决定》发布前的修炼行为制裁。他同样也提出了法律只能够对行为制裁,而不能够对信仰等思想活动制裁的等有益主张。但是,他对公安和民政部门的禁止炼功规章的违法性剖析得还不够,更没有对人大的《决定》发出强有力的质疑。各种观念的限制决定了他们这样的专业人士无法更深刻的看清邪恶法律的本质。如果邪恶它们当着大法弟子的面而不是自行在大法弟子家里搜出真象资料,或者干脆说绑架了正在制作、发放真象资料的大法弟子,该资料就构成“有效证据”可以对大法弟子的救人壮举实施法律迫害了吗?!如果在被邪恶控制的立法机关违法发布禁止炼功决定后的修炼及讲真象行为就应当被恶法制裁了吗?!显然高律师(附注:他是我最佩服和最敬重的大陆律师,如果因为角度不同而发表了对高律师不够尊敬的言辞和观点,相信他会谅解)等正义人士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更不可能完全正面认识大法弟子电视插播真象壮举的正义合法性。

2、 高智晟律师的壮举赢得了全世界的赞誉,无愧于全国十佳律师称号。但是,在大陆他依然孤独着他的孤独。他丹心热血的壮汉义呼,无奈只有通过网上上书的形式发出,且由于大陆信息的封锁仍然还传播在狭小的范围内。而且因为他的这一惊天地泣鬼神的伟大行动想必也正给他带来不少的麻烦。但愿南国广西杨在新律师和上海郭国汀律师的遥相呼应正义支持能够让高律师这一北国汉子有“德不孤,必有邻”的英雄相惜的慰藉(写到这里我以西南政法大学校友名义呼吁西政校友在这历史的关键时刻发出你们正义声音!)。高律师的孤独不完全同于修炼者的孤独,那是一种无助的孤独。他的无助反映了中国司法在邪恶控制下整体失语的悲哀。但是因为有高智晟、杨在新等法律人士的存在,我们看到了邪恶司法政权整座冰山的松动和融化明显迹象;更有大法弟子们的助师天地风雨正念行,我们坚信、期待和迎接“法正人间”(引师父词语)。

七、法律界大法弟子此刻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律各界都有大法弟子,正念正行的路上有的也遭受了无端迫害。当法律成为迫害大法的主要凶器,是否受到邪恶迫害及迫害的程度应当与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少无关。但是这并非法律界大法弟子在专业知识和职业身份方面无所作为。因为师父《在2004年芝加哥法会讲法》讲到:“就包括你在世间的工作、你的生活方式,都是有原因的。”“给你安排的这条路是宇宙中有这样的因素给了你,让你来走。”清醒的想想,在宇宙正法的特殊时期,我们在大陆从事法律工作是偶然的吗?!人间的法律同样是为正法而成的,我们可以选择良法为证实大法所用。而且那么多正在遭受迫害的同修急切需要我们提供各方面的法律帮助。我们必须明确自己所应该走的正法路的使命。假如我们不能够做好自己应当做的配合全球同修整体证实大法,那就如师父所说“你辜负了这宇宙对你的重托,这不是一件小事。”

以上属于个人体悟,恳请同修们慈悲指正。

[修炼人之间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个人当时修炼状态中的认识,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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