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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巡回法庭不应认同“窃国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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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9月10日】中国有句成语“窃国者侯、窃钩者诛”,意思是说一个人窃夺了国家政权后利用窃夺的权力为非作歹,不仅不会像小偷小摸那样被绳之以法,反而会成为王侯,逍遥法外、作威作福。

江泽民就是这样一个窃国者。他在六四屠城之后成为中共的总书记,连中共自家的程序都不符合,更不要说人民的选票,他的权力没有任何合法性,完全是窃夺而来。这个窃国者在窃取了最高权力之后,把自己的儿子提拔成科学院副院长,并让他在权钱交易中成为亿万富翁,这些钱都来自于百姓的血汗。更为严重的是,这个窃国者在过去的五年里,为巩固自己的权力和既得利益,压制党内反对意见、盗用政府名义、滥用国家机器,迫害、残杀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民众。目前这个窃国者还在充当着中共的军委主席,拿着枪杆子挟持着国家权力,这真是中国的耻辱。

2004年9月8日,美国第七巡回法庭维持伊利诺义州北区法庭于2003年9月12日关于江泽民可因国家元首豁免权而免遭起诉的说法,这其实是对“窃国者侯”这一逻辑的认同。首先,美国第七巡回法庭完全明了江泽民的罪恶。例如,法庭承认了江泽民发动了这场镇压、建立610办公室、和发布在1999年7月禁止法轮功的命令,和随之而来的逮捕,“闹剧式的判决、酷刑、强迫劳动、再教育和屠杀(摘自巡回法庭观点)”,恰如其分的形容了江氏的犯罪事实。原告律师在诉状中非常清楚的陈明地方法院为何不应给予被告江泽民豁免权,原告律师泰瑞-玛什(Terri Marsh)说:“在最近的国际上几个知名的人权案件,例如对前智利独裁者皮诺切特的判决和在ICJ的比利时/刚果案件判决中,法院都一致肯定触犯严重的国际刑法的前国家元首在法律上不应享有豁免权。独裁者所实施的非法酷刑和灭绝,在法律上是不能也不应该被认定为官方的公务行为。”但巡回法院对于原告律师的种种具体陈述并未在其判决中表达意见,只是维持地方法院的判决,这无异于是对“窃国者侯”这一强盗逻辑的默认。

巡回法庭表明对原告上诉所提的种种法律论点表示同情,但认为这个问题应由美国行政部门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而不认为应由美国法庭解决(“Success depends on diplomacy, not United States courts. ”)。也就是说,法庭的判决是一种鞭长莫及的无奈。但这种态度过于消极,是在纵容罪恶。因此,原告律师及法轮功学员无法接受在此大前提下第七巡回法庭还给予江氏豁免于美国司法追诉的决定。原告已决定继续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我们希望美国最高法院有足够的道德勇气告诉世界,这个时代不是“窃国者侯”的时代,而是“窃国者诛”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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