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事:
您好!
上次的信能够这样写并寄给您,我是基于两点想法来这么做的:一方面,设身处地的考虑到您的难处,您所处的位置,而您本愿并不想伤害我和我的家庭。我一直以来也是很尊重您的,因为每个人都是有尊严的,尊重别人和尊重自己是一样的。
另一方面,我讲出的是事实,法轮功的学员从来没有反对过中国政府,也没有违反过中国的法律。事实上,中国政府中有相当多的人反对镇压法轮功,中国政府中有相当多的人本人或其家人就是法轮功学员。不知您有没有注意到,全面反映法轮功学员各方面情况的网站“明慧网”在转载外界媒体报道或评论时,当其中有“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等字样时,都会在括号内注明为“江泽民及其610组织”等。全世界法轮功学员反对的是极少数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出于变态的妒嫉心理,以灭绝人性的“政策”,完全违反国际法和中国宪法,实施的这场对众多法轮功学员的犯罪。而令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难堪的,使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陷入窘境的正是实施镇压的本身。
有人以为“法轮功学员反对中国政府,违反中国法律”,这正是造谣宣传造成的,可是谎言永远不是被说了一百遍就成了真理。就象在打倒国家主席刘少奇的时候,说他是“汉奸、工贼”,他就真的是吗?依法上访,向国家领导人反映自己修炼法轮功的真实的情况就违法吗?说句“法轮大法好”就违法吗?拿一个写着“真、善、忍”的布条就违法吗?告诉全世界的人们法轮功学员所遭受迫害的真实情况,就违法吗?从来也没有哪个法轮功学员说过“打倒谁”或“推翻谁”;甚至从来也没有哪个法轮功学员因为遭到警察的辱骂和毒打而去还口、还手。面对着这么一群善良的、诚实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好人,真的就能不动心吗?!谈到镇压法轮功的违法性,已经有相当多的法律界人士深入、细致的分析、评论过了,这里不再细谈了,只说一点事实:1999年7月20日开始了铺天盖地的迫害法轮功运动,1999年10月30日人大“立法”,作出了“取缔X教组织、防范和惩治X教活动的决定”,就是说镇压在先,立法在后,而法律不得追溯以往行为,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对于我而言,有悖事实的话,我也实在写不出来什么,我也从来不想通过欺骗的手段换取什么(然而作为海外的中国公民拥有证明自己身份的中国护照是与生俱来的最基本权利),这不符合我的做人的准则,也是在侮辱我的人格。特别在当前的残酷的现实面前,我更要守住这个做人的最低底线――“据2001年10月底中共官方内部统计,拘捕中的法轮功学员死亡人数已经高达1600人,全国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6000人,被非法劳教的人数超过10万人,数千人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的摧残,大批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各地‘洗脑班’遭受精神折磨,更多人受到所谓‘执法人员’的毒打、体罚和经济敲诈。”
据从劳教所里九死一生走出来的法轮功学员讲,里面的每一天法轮功学员都可能失去生命。现在,我家里的亲人就被关押在中国的劳教所里,我不知道我还有没有机会再见到善良、纯朴的我的亲人。我多么希望所有披露出来的对法轮功学员所施以的酷刑、凌辱都不是真的!这几年来,法轮功学员所苦苦呼吁的也不过是:“释放所有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及严惩凶手”。凡是有助于此的事情,我都赞成,力所能及可以做到的我都会去做。哪个爱国的炎黄子孙不希望这场在中华大地的浩劫尽快结束呢?自从1992年以来,随着法轮大法开始逐渐洪传世界,法轮功学员善良、坦诚、宽忍的胸怀也为世人所有目共睹。然而,这不是说那些明明知道法轮功学员是好人却恶意谋害其的恶人(那些主谋、那些文字打手、那些沾满了法轮功学员鲜血的行凶者)就可以逃脱责任而不受惩罚。否则,人间将无公理和正义。
不知您注意到了没有,网络上有两条消息:一条是,2003年11月26日全球审江大联盟向海牙国际法庭首席法官递交了世界各国起诉江泽民的书面材料,提出审判江泽民的要求;另一条是,2003年11月20日德国法轮功学员向联邦最高法院递状起诉江泽民。正如法律学专家于浩成先生所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绝不是迷信,这是符合历史规律的。齐奥塞斯库、米洛舍维奇最后被送上法庭,中国的专制独裁者也逃脱不了同样的下场。……对那些警察来讲,不可以说奉命行事的了。你现在明知道那是错的你还去做,那是有责任的。”同时,这对仍处于这场镇压运动中的人们也是个警示,每个人一定要为自己的所为负责!
几个月来,我和我的家庭因为我的护照被拒更新,所受到的精神上的压力是相当大的,在这样大的压力中走的并不容易。为了自己的良心,为了国内千千万万还在遭受残酷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的生命和信仰的权利,我们无怨无悔。希望您能帮助我更新护照。
诚恳的寻求您的理解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