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大法弟子的洗脑,直接违犯国家《宪法》和有关国际法。众所周知,国家《宪法》是母法,《刑法》是子法。所有法律法规都应服从于本国的《宪法》。请看中国《宪法》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法轮功学员是中国公民,应该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他们各自在遭受了不同的迫害下,坚持向人民讲清迫害真相,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和平理智行为,他们没有一句政治企求,是在依法上访无门、炼功被抓的情况下不得已的一种反对人权迫害的方式,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宪法。而且受害者在人权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逼以法律自卫也是完全合法的。
二、610不是执法机关,对法轮功的一切所为都是违宪的。 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专门成立了610办公室。它凌驾于政府和法律之上,尤其是凌驾于宪法之上,专门负责策划、布置、指挥迫害法轮功,理应受法律的制裁。虽然现已更名,但仍是迫害法轮功的专门机构。
在此,正告湖北黄冈的执法机关及有关责任人,法轮功修炼者用各种形式讲真相完全是和平理性的合法行为,真正违法的是江氏集团。他们从上至下施压,想把你们拉向罪恶的深渊。几年来,你们应该清楚,事实上,针对处理法轮功的所谓依据不是法律,而是某个当权者的意图和暗箱操作的口头指示或政策,操纵国家机器系统的镇压。这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允许的;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也不会有这种情况。现在中国依法治国仅限于口号,尤其在法轮功问题上,谁也不敢公正执法。但历史的洪流绝不会按政治的需求发展,历史上的教训早就证实:政治运动是从不讲法律的,从来都是血腥的,不讲道德的,历次都是以失败而告终。如果你们真正理智清醒的用法律来衡量,用道德良知来思考,就应该清楚迫害法轮功绝对是有罪的,那么凡是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是不是很危险?上面发的话可没有留下凭据,可下面的迫害行径摆在人们面前,人证物证俱全可是铁的事实。现在法轮大法已走向世界,被公认为高德大法!十多个国家的民众早已将江氏集团告上了国际法庭!你 们也有很多人有机会出国看到了世界的形势。也许你们认为这在中国不可能,也许你们为了官职的需要,但你们必须清楚的是这都不能代表法律。你们不信神,但你们应该知道善恶有报的因果关系。要当官,就不要只顾眼前的暂时利益,做害民乱法的昏官,这样的官终究会被历史所淘汰;而当一个为民做主的清官,积下厚德才是长久的做官之本,永久的福德回报,深受人民的爱戴。我们相信各地执法部门和有关责任人都能够依照我国法律,尊重事实,秉公执法,用自己力所能及方式抵制迫害,才是对自己的最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