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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师圆满结束华侨时报诽谤案的结案陈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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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2月25日】(明慧记者郑子炎报道)继23日分析《华侨时报》一系列诋毁法轮功的文章的内涵及概念,并概述法轮大法给人们带来的美好之后,今天(24日),法轮功学员的代表律师麦克尔·伯格曼(Michael Bergman)继续向法庭陈述,最后以“‘真善忍’意味着什么?”结束演讲。

法轮功学员的代表律师麦克尔·伯格曼(Michael Bergman)

明天由被告律师进行辩护。之后,伯格曼再进行针对性的辩论,结束终审辩论,等待法庭裁决。

*诋毁文章具有加拿大刑法中“群体灭绝罪”的性质

今天,伯格曼先生首先根据“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分析被告的违法行为;之后就本案核心——诽谤及煽动仇恨问题,详尽地论述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及被告的违法事实;最后陈述了《华侨时报》诽谤及煽动仇恨的文章对法轮功学员的伤害。

在分析被告的职业伦理时,伯格曼指出:被告《华侨时报》社长周锦兴承认该报没有刊登广告的准则;其刊登的诋毁法轮功的所谓广告,违反广告法,因为它不是生意,没有提供任何服务,仅仅是诋毁法轮功。被告称其报道的准则是“准确”,但是《华侨时报》诋毁法轮功的涉案材料中,没有任何一条是真实的;它发表自己的评论,把法轮功学员描绘成不讲道理、有害于社会的人,而且把这些后果说成是修炼法轮功的结果,不仅颠倒黑白,而且完全不提法轮功在中国受到的酷刑迫害和杀戮,给读者的印象是:好像《华侨时报》反而成了法轮功的受害者,并且要全社会一起来反对法轮功,维护《华侨时报》的权益;这完全违背了新闻机构的伦理准则。

在论述被告触犯的法律时,伯格曼强调,被告一意孤行地诋毁法轮功,不是一般的诽谤,不是简单地“失实”,而是有意、公开、持续地煽动对法轮功的仇恨,意图在当地取缔法轮功,具有加拿大刑法中“群体灭绝罪”的性质;被告对法轮功的攻击,不仅违反“联合国人权公约”,也违反“加拿大人权宪章”和“魁北克人权宪章”;被告不能以“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为借口,去危害自由社会中法轮功学员人性的尊严;被告的行为与最近由国际法庭审判的“卢旺达媒体”一案中的媒体具有相同的性质,该案三名新闻从业者在卢旺达发生群体灭绝罪行期间因为煽动仇恨两人被判终身监禁、一人被判监禁35年。

*时报文章给受害者造成的精神伤害

关于对法轮功学员的伤害,伯格曼说,按照法律,分为“精神伤害”和“惩罚性伤害”,法庭必须判定被告赔偿损失。关于“精神伤害”,伯格曼说该项赔偿可以根据以下事实依法进行:《华侨时报》发行量是每周6000份至10000份,读者是三分之一的当地中国人;《华侨时报》设有网站,被告称香港、台湾可以看到;大陆官方媒体《人民日报》转载《华侨时报》诋毁法轮功的消息,而《人民日报》发行量在3~4百万之间;被告称5000人在《华侨时报》反对法轮功的签名表上签名。就“精神伤害”本身而言,伯格曼强调:没有什么伤害超过被称为“国家的敌人”、在公众面前失去人性的尊严、并将诽谤之词传播至亿万人、被邻居和社区的同胞签名反对等给人带来的伤害,这些仇恨宣传甚至被传到中国去,用来杀害中国的法轮功同修!

伯格曼以证人法轮功学员林慎立为例说,他在中国的劳教所经历了几年的折磨,当他看到劳教所里同样的诋毁法轮功的图片出现在《华侨时报》上,他立即觉得又“被投入了劳教所”。伯格曼说:“这种精神伤害是普遍的。这么多人几个星期坐在法庭里,这本身就说明伤害的严重性。他们在工作场所与家庭中承受着巨大的牺牲;这种伤害不仅是法轮功学员自己,还有他们的家庭以及在中国的亲朋好友。”

*华侨时报刊登诋毁文章的动机

在论述法轮功学员受到的“惩罚性伤害”时伯格曼指出,《华侨时报》为什么走到今天(被审判)的境地,其攻击法轮功的动机非常重要。

《华侨时报》的社长周锦兴在中国做移民生意。大家都知道,在中国做生意,如果不支持中国的政策是不行的。被告在这里掀起攻击法轮功的行动以取悦于中国,是为了获取个人的利益。否则的话,被告周锦兴为什么一边承认2001年11月3日最早诋毁法轮功的文章确实条理不清、荒诞不经,一边又继续刊登类似的所谓广告而不顾法轮功学员的反应?为什么几乎完全重复中国对法轮功的谎言宣传?明知道炼法轮功的动作“可能”对健康有好处,为什么还要持续地攻击法轮功?为什么完全忽略大众都知道的中国酷刑折磨并杀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实?

即使按照周锦兴自己的说法“不了解法轮功”,作为掌握了现代科技的,从业20多年的新闻工作者,为什么不通过互联网查一下美国议会对法轮功的支持?为什么不查阅加拿大议会积极支持法轮功,并把法轮功学员从中国手中营救出来的信息?为什么不去接触那些在国内受到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为什么不花5分钟时间联系留下了电话号码的法轮功学员?

在总结伤害问题时,伯格曼强调:法庭应该高度清醒地认识媒体的责任。媒体能够对公众造成伤害,甚至使公众由理性变成疯狂。这个法庭上已经清楚地阐明了媒体煽动仇恨的结果以及制止这种结果的法律。

*本案的审理事关人性和社会走向

伯格曼最后说:“本案不仅仅是字面上怎么说的问题,而关系到人性的行为;社会将走向哪里?是一个相互之间无害存异,而至少具足尊重的社会吗?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吗?我们是要一个具有加拿大、魁北克价值——相互容忍的社会,还是不择手段寻求主宰、控制与毁灭的社会?在2001年11月,本案开始的时候,我就要求法庭判定什么是事实真相。在我们面前的200多人,他们被冠以‘杀人犯’、‘邪恶’、‘人渣’等等,这能是事实吗?更重要的是,‘真善忍’意味着什么?”

伯格曼先生的精彩演讲过程中法庭鸦雀无声,当伯格曼哽咽着以“真善忍”三个字结束陈词时,全场掌声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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