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代表加拿大法轮大法学会于2004年1月20日就关于使用“加拿大反人类罪和战争罪方案”的来信。你的观点对我很重要,很遗憾我们通讯部门的官员不能及时回复你的来信。
你可能知道,如果犯罪者或受害者遭受迫害时是加拿大公民,根据加拿大的“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司法条例”,加拿大可以起诉在加拿大境外参与群体灭绝、战争罪行、和反人类罪行的人员。此外,如果犯罪后犯罪者出现在加拿大,不管犯罪者以及受害人在罪行发生时是不是加拿大人,加拿大都拥有对罪犯的审判权。
加拿大在这方面的政策是明确的。无论(罪犯)何时、何地行恶,加拿大不是,也不会成为战争罪、反人类罪、以及其它应受严惩的罪行的罪犯的避风港。
我知道你们和司法部官员在2004年2月4日会面,寻求采取合适的手段。我相信会面会是富有成效的,并且会加强你们对加拿大坚定维护人权的信心。
感谢你的来信,和对此事的倡导。
真诚的,
欧文-考特勒
传抄:大卫-梅塔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