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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反酷刑组织美国分部致函比利时总理支持诉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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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3年9月24日】世界反酷刑组织美国地区执行主任莫顿-斯凯勒(Morton Sklar)先生于9月16日写信给比利时总理,支持依比利时「全球审判法(Universal Jurisdiction law)」对中国江氏政治集团的刑事诉讼案件的持续调查,本案控告的罪行包括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及酷刑罪。信件内容如下:

亲爱的总理阁下,

美国全球反酷刑组织支持依比利时「全球审判法(Universal Jurisdiction law)」对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及其二名高阶同僚罗干与李岚清刑事诉讼案件的持续调查,本案控告的罪行包括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及酷刑罪。在这个案件中引用「全球审判法」是至关重要的,并可确保这些被告对其本身所犯下的严重侵害人权罪行负起应有的罪责。

全球审判原则系要求所有国家均有责任司法审判侵害人权的要犯,国际及各国法律均明确地将此原则纳入规范,包括比利时的「全球审判法」。有关南斯拉夫、卢安达及狮子山等案件的国际法庭法律、国际刑事法庭法律以及群体灭绝公约均强制规定引用全球审判制度以使罪犯负起刑责。英国在皮诺切特(Pinochet)诉讼案件中裁定,英国国内刑事法庭以及国际司法体制应可要求各国国民负起法律责任。

美国全球反酷刑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质的非政府人权组织,致力于阻止酷刑及其它形式的残酷与非人道的对待或处罚。我们坚决相信应对江泽民提出法律控诉,并支持阁下全力以赴依贵国「全球审判法」调查本案及进行审判。

维护法庭起诉侵害人权要犯的职权是至关重要的,江泽民运用权力迫害法轮功学员,美国国务院国家人权报告已证实四百例以上的迫害致死案例,而且有数千名学员遭到肆意逮捕、酷刑及长期非法监禁。

我们都知道贵国最近修正「全球审判法」,限制适用条件必须是与比利时居民或公民更直接相关的案件,但我们相信本项控告案符合这个限制条件。

不能因为江为前国家领导人而享有豁免起诉。在比利时对刚果的案件中,国际司法法庭裁定某些极高阶官员或可享有豁免起诉,我们清楚国际法存在行之有年的原则,即授予国家元首豁免。但有很重要的理由可使这项裁定不能阻止比利时起诉江某,第一,江是前任国家元首,而不是现任国家元首,不得主张享有豁免权利;第二,国际法明确规定诸如犯下群体灭绝及酷刑等罪行的罪犯不具豁免资格,即便是国家元首亦然。

我们支持阁下彻底及迅速调查与起诉本案,并鼓励阁下持续这项重要任务,以确保侵害人权要犯无法逃避司法审判的制裁。

诚挚地

执行主任
莫顿-斯凯勒(Morton Sk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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