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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被洗脑”成“罪行” 公道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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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3年12月2日】大约半个多月前,我打电话到广东省三水妇女劳教所查询我妻子周雪菲何时被释放。一警察告诉我:“她不转化,还没到放的时候。”我当时和他说道:“信仰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之后,劳教所的警察不提为什么被关押,却告诉我说:“继续关押周雪菲,是因为她违反了劳教所的管理规定。”至于违反什么规定,他们也没有详细告诉我。我认为在3年的非法关押后,继续关押她是非常令人无法接受的。

如果一个人打人、欺负别人或者犯了什么罪,你可以说她违反劳教所的管理规定,应该被加期。可是,对于我妻子来说,她从被关押在劳教所的一开始,就被其他犯人24小时夹控,并受到她们的虐待,她如何会违反劳教所的规定?

后来据我了解,以下这些行为被说成是违反劳教所的“规定”:
1. 如果你炼习法轮功,你违反劳教所的规定;
2. 如果你保存有法轮功的资料,你违反劳教所的规定;
3. 如果你拒绝参加使你放弃信仰的洗脑班,你违反劳教所的规定;
4. 如果在洗脑班,你说法轮大法好;或者,干警要求你对反法轮功的宣传材料写出心得体会,而你保持沉默,你也被视为拒绝改造,被视为违反劳教所的规定;
5. 如果你告诉其他犯人你修炼的体会,你违反劳教所的规定;
6. 如果你拒绝生产出口的刺绣产品,你违反劳教所的规定(尽管中国政府一再承诺禁止出口劳教产品)。

劳教所的规定难道应该是教人背叛、强迫人说谎的吗?如果是,制定这些“规定”的人是不是应该被勒令离职并承担“危害社会稳定”和“反人类”的法律责任呢?如果是,劳教制度是不是应该立即被彻底废除呢?!

事实上,“违反劳教所的规定”只是用于迫害那些拒绝被洗脑和拒绝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的一种借口。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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