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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信仰真善忍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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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3年12月12日】投稿者注:这是一份历尽很多曲折从狱中带出的一封上诉书,此同修在2001年突然失踪,近日才得到一点消息,其母(大法弟子)再次遭绑架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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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重庆市的一名法轮大法修炼者,于2002年4月4日被璧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开庭审判。在法庭上,从公诉人所读的起诉与所定罪名及证据中差距巨大,对我们的发言也不公正。具体如下:

1、璧山县检察院以“非法制作、散发××宣传品”将我提起公诉。首先,我根本就没有参加什么××,更没有非法制作,散发××宣传品,我只是在按照“真、善、忍”在不同层次的不同标准在要求着自己做好自己应做的事,遇事都找自己的不足,这都邪了吗?那什么才是正的呢?公安机关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我在非法制作与散发××宣传品。只是提出收到了,印有“真、善、忍”、 “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世界需要真善忍”等不干胶和传单等真相资料,这些怎能证明我是在非法制作,散发××宣传品呢?如果说这些资料的内容都邪了,那什么又才是不“邪”的呢?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严肃的,如果我所讲的与所做的,作为我的证据与所给我定的罪名不符,那这个罪名是不存在的,我根本就是无罪无错的,公安机关的证据也只能证明,这是我的信仰,我所做的不是“邪”的,是真正在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的做人标准,是根本不能作为我的所谓“犯罪”证据的,我对这一切所谓的“犯罪”证据不认可,对一切所谓的“犯罪”提问不作任何回答。

况且,我记得在1999年11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邪教所作的六个条件中讲到:对国家、社会、人民的生命及利益带来了危害,造成了人员伤亡等。而我们真正在法轮大法中修炼的人根本就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任何损失。相反,对人、对国家、对社会都只有百利而无一害,有什么证据可证明是邪的呢?如果你们说电视上讲的某某在杀人、自杀等,我请问你们这些在我师父所讲的法中你们清醒的去找一找,我师父到底是怎么讲的,我只记得师父讲过修炼的人是不能杀生的,会造下很大的业力,自杀也是有罪的,我们的圆满形式是堂堂正正的,光明磊落的。根本就没有讲过要自杀或去杀他人等,才能圆满。既然,师父没有讲的,那弟子就不能去做。然而,这样做了的人也就不能算作是修炼法轮大法的人,更不是我师父的弟子,也就更不能给法轮大法及大法师父扣上这些诽谤帽子。为什么硬要将我们骗入××这个圈子,而不惜一切蒙蔽世人,阻止我们真正修炼法轮大法的人讲出我们的真实情况及一切真相。这又到底是为什么呢?

然而,公安机关在问话时,我知道自己根本就没有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所做的都是叫人为善的,而他们却为让我回答他们的所谓提问,两次提问中都不让我睡觉。第一次是一天一夜;第二次是四天四夜,而且还用喇叭经常在我耳边经常大声放出他们录下的乱骂人的不堪入耳的话,更为可笑的是我双眼睁开,坐着不动,他们也认为我是在睡觉,就用木棒、胶棒等物敲打我的膝盖、脚腕、戳我的双肩、衣帽,用水浇我的面部,从头顶上倒下来,而且一人专用烤火炉夹烤我肿胀的一双小腿等,致使我的膝盖、脚腕红肿疼痛很久,至今双腿也象绑着木棒一样,微肿,不活动,不能作剧烈运动,稍用力或行走速度快一点或时间长点就酸软,无力了。请问你们,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惩处?而且,他们中还有人讲就是要迫害我们,就是要判我几年,这又究竟是为什么?在我热爱的这片国土上怎会有这样行事的警察,法律到底去哪里了?而我们真正的法轮大法修炼人,自1999年7月22日以来至今,多人被迫害致死、致残、致伤,数万的人被非法关押,我们都没有怨恨任何一个人,更没有打骂过任何一个人。相反,都在劝人为善,叫人别再继续干坏事,讲述着各自修炼后的真实体会,为什么这些人就硬要将那些“参加××”的帽子往我们真正在“真善忍”大法中修炼的修炼者头上扣呢?

2、璧山县检察院以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款之规定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我提起公诉。我本来是不清楚这一款是如何规定的。在法庭上,公诉人读了这一条,我也听清楚了。说我犯了这一条也没有任何证据。我的行为是所有熟悉我的人有目共睹的,公安机关的一切材料中也可证明我根本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的实施,也根本没有给任何人造成任何损失。相反,只给人带来了益处,教人为善。这些叫人知道“真善忍”用这一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每个人都找自己的不足,做好自己应做的事,这叫什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的实施呢?严格用“真善忍”的标准要求人的言行,至少也能使人的道德得以回升,这不是件好事吗?为什么非要讲是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的实施呢?到底是谁在破坏法律呢?我相信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庄严而又神圣的,他最终会战胜一切特权,而给我以公正的结果。只是在法庭上叫我陈述时,我还没有讲完我要讲的话,审判长等人就阻止我讲话,不准讲,这是为什么?法庭的庄严、公正在哪去了?为什么不准讲?不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吗?《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给我的这些书中并没有写清事实的真相。我也根本没有犯罪。《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国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公安机关对我提出的证据就是收到一些印有“真善忍”、“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世界需要真善忍”等所有讲清事实真相的资料等,这根本就不是犯罪,更没有侵犯、危害国家、人民任何一丝利益。如果你们硬要将大法师父定居国外的事强加在这个头上,那我请问你们,中国大陆上也有很多中国人都在国外定居,那他们也都是在叛国、卖国吗?更何况这一切所谓的政权等本身对修炼者来讲根本就是没有兴趣的,而且全世界不论中国大陆上的弟子与大陆以外的弟子学的都是李洪志师父一人所讲的法,师父是这样教的,也是这样做的,弟子们也在这样做,因此自1999年7月22日以来三年多的时间里,法轮大法弟子们不论经受什么样的折磨,以至失去生命,都没有做出一件伤害国家及人民利益的事,依然耐心地向各级政府及所有世人讲清事实真相。如果说这些叫人讲真话,用“真善忍”要求自己的言行都是在“犯罪”话,那什么才不是“犯罪”呢?而那些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对法轮大法修炼者进行迫害与折磨的人不正是真正在破坏法律的实施,在犯罪吗?所有的证据与事实摆在面前却不敢正确判断,硬要借以法律来乱扣帽子,这公正吗?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而出示的证据与事实又完全不在其规定之内,这也犯了这一条这一款吗?我所做的一切,所拥有的东西的内容都是可以公诸于众的,为什么非要设下圈子往里套,这样马虎过关行事,如何能使法律得以公正实施?冤假错案,历史上数不胜数,为什么人民的公仆在21世纪的今天还这样做?怎么还会向“葫芦僧官判葫芦案”的做法?最终在正与邪的较量中,世人会辨清一切,公道也自会永存。我希望所有执法者们真正依法办事,不要助纣为虐。

3、综上所述,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证据证明我是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我相信法律应该是高于一切的,也是独立的,公正的,我也要求法律能给以我公正,还我清白,还我自由,我是无罪无错的,我根本没有参加什么××,没有犯罪,更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我真诚地要求宣布我们无罪无错,无条件无罪释放我们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大法修炼者回家与亲人团聚,不是我们这些大法修炼者不要亲人,要离开他们,这是一种对修炼者的迫害与折磨。

如果你们人为地认为我们是“鸣冤叫屈”的话,那希望你们好好想想,这又是为什么?如果无冤无屈谁会鸣,谁又会这样来忍受着一切折磨而毫无厌烦地向政府如此耐心地陈述自己修炼后的真实体会。为此,我作为一名修炼法轮大法的中国公民诚挚地希望你们真正地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立法原则依法办事,不要错判任何一件案子。正与邪不是哪个政府,哪个人说了算的,更不是符合了他就不邪,不符合他就邪了,没有这样的道理。人类啊!记住吧!只有“真善忍”宇宙大法才是衡量正与邪、好与坏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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