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医院14天,经过抢救脱离危险。这是有证据的,特别是对我的精神摧残,使我身心受到很大伤害。
在江××指示下,恶警张××、刘××对我敲诈钱财。第一次是99年9月17日-10月1日,非法拘留15天,罚款670元;第二次是2000年8月14日-9月9日,非法拘留40天,罚款20420元;第三次是2000年12月9日-2003年3月5日,非法拘留56天,罚款3580元。共计人民币24670元。
主要责任人:县公安局副局长古××,政保科长张××、松江河东林所长刘××等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