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修炼绝不能掺杂人情
师父在讲法中多次谈到如何认识大法:“你们不想改变人的状态,从理性上也升华到对大法的真正认识,你们就将失去机会。你们不改变常人那千百年来骨子里形成的人的理,你们就退不掉人的表面这层壳,就无法圆满。……你们在对待我与大法的思考、认识、感激方式上都是常人的思维表现。然而我正是教你们跳出常人啊!从理性上真正认识大法。……如果你们人人都能从内心认识到法,那才是威力无边的法的体现──强大的佛法在人间的再现!”(《警言》) “……我告诉了你们法的庄严、神圣,目的是抹去你们对法的迷惑、误解。”(《道法》)
很长时间以来,自己一直对「从内心认识到法」有些迷惑。心想自己修炼多年了,应该算内心认识到法了吧。但心中也常有不踏实的感觉,不知是否真正达到了师父对弟子的要求。直到有一天学法时,内心深处突然感悟到,师父传给我们的是一部宇宙的法则!他是“一切奥秘的洞见”(《论语》),他是宇宙万事万物必须遵守的生存原则,所有空间的生命要想在宇宙中存在,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循这部天法。悟及此,我一下感受到「从内心认识到法」的那种殊胜。也一下子悟通了为什么师父说:“修炼中加上任何人的东西都是极其危险的”(《挖根》)因为宇宙的法则也是宇宙及宇宙中生命安全的保证。
作为在大法中修炼的学员,我们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师父传给我们的大法扎扎实实地修炼。才能返回到我们的先天美好的境界。师父把这部宇宙的天法第一次传给众生就是对众生的最大慈悲。珍惜大法及不辜负师父的慈悲苦度就需要我们严肃地按照这部宇宙的法则去实践我们的正法修炼。
对于走过弯路的学员,从心中深刻认识大法的严肃性尤为重要。任何带有人心的对待过去的一切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因为宇宙的法则是不含人情的。师父对这个问题也有明确的开示:“师父虽然不承认旧势力的安排,但是你一旦走向了反面,后果是可怕的,千万年的等待将毁于一旦。”(《建议》)师父慈悲每一个生命,师父也指明了学员重新回到大法队伍中来的路,“我不承认这一切。当他们明白过来时,马上会从新去做作为一个大法学员此时应该做的,同时声明由于高压迫害中使学员神志不清时所说所写的一切作废、坚定修炼。”(《强制改变不了人心》) 师父的法是修炼人必须严格遵守的修炼准则,来不得半点的含糊。因此对学员的真正的慈悲就是让学员认识到大法的严肃,完全按照大法的要求走正自己的路。用任何带有人情的方式对待走过弯路的学员都是背离了大法,也会给学员带来无法想象的严重后果。“当被打时、被所谓的“转化”时,看到别人屈服于邪恶的压力写了什么所谓的不修炼保证,由于不能在法上认识,也跟着写了。作为一个修炼的人,这个污点如果不能洗刷掉,将意味着什么,你能想象得到吗?”(《路》)
走正自己的路
师父多次强调过大法弟子要走正自己的路,我体会这也是大法严肃的一面的要求。“尽量地走正自己的路,尽量地在一切环境中,在一切发生的事情中,能够做得堂堂正正的,宽容大度……”(《在2002年波士顿法会上的讲法》) “大家做得好不是走旧势力安排的路,目的是不叫旧势力钻空子。”(《在2002年华盛顿DC法会上的讲法》)
有段时间,心中对法理中用正念破除旧势力安排和大法弟子向内找一直有一些迷惑。觉得作为主佛的弟子,拥有主佛赐予的正法口诀。在主佛的看护下,任何来自邪恶的干扰都会被大法弟子的正念即刻清除。可是师父也说:“所以我告诉大家,有些事情师父是很难办的。并不是师父能力不行,是为了所有的众生得度啊。你们自己做正的时候师父什么都能为你们做。”(《北美巡回讲法》) 当看到这段法理,我觉得自己好象明白了师父为什么在旧法理破除之前也在利用着旧法理。因为它涉及到宇宙的安全和所有众生的救度。因此大法弟子如何纯正自己的言行,走正自己的路不仅是自己境界提高的需要也是正法中破除任何旧势力干扰迫害的法理上的要求。
师父在《转法轮》中谈到净化身体时讲到:“我们强调一点:你放不下那个心,你放不下那个病,我们什么都做不了,对你无能为力。”师父其实早就在《转法轮》中告诉了弟子们用正念看问题。我在正法进程中逐渐悟到:师父在正法进程中讲的一切法理早就在《转法轮》中讲过了。正法进程走到现在,所剩无几的邪恶在作最后的挣扎。而在这时意识到大法的严肃性对大法弟子走好正法进程的最后一步至关重要。因为邪恶就盯着我们任何微小的执著找借口破坏。特别是带有人情理解大法,带有人心作正法的事都容易被邪恶所利用,从而影响正法进程的整体安排。
“法理是严肃的,修炼是严肃的,与世间的人情、工作万万不可混淆不清。在关系到法理的大是大非面前,我们是否能时刻让自己神的一面用法理来主导自己人的一面,对于正法和修炼都是至关重要的,……”(“法理与人情”明慧编辑部)。我们常说:“以法为师”,那么我们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从理性上真正认识大法,这是我们真正“以法为师”的根本保证。
个人体悟,请同修慈悲指正。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10/8/27347.html